↖  墨水瓶的故事——20世纪初的愤青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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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 327 , 0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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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迪比南这里特别提到‘陈仲彝也要暂时留一下’,其实是对上海道台袁树勋作了一定的让步。判决前,迪比南与上海道袁树勋通过气。

原先,对于陈仲彝如何处置,中外意见分歧很大。陈仲彝是<苏报>馆老板陈范的儿子。

陈范是<苏报>案中清廷点名捉拿的第一号要犯。因事先逃走,巡捕将其子陈仲彝捉去。

审理过程,清廷谳员起先考虑让陈仲彝代父服刑。上海道和清方谳员都按照中国司法习惯提出意见,子代父罪是理所当然的。

而迪比南看来简直是岂有此理,决意不允,坚持要无罪释放。

后来袁树勋表示,虽然陈仲彝无罪可议,但因为他是陈范的儿子,所以暂行关押,待陈范到案后再说。

英国领事这才在宣判无罪后,暂时留陈仲彝到结案。
  
   法庭辩论过程中,不甘寂陌的汪知县,曾几次向被告问话,遭到被告律师的抗议,汪知县为此摸不着头脑。以至于到要宣布对几个无罪被告处理意见时,没站出来说话,也没对迪比南的结论插嘴。
  
   以上这段庭审记录读下来再加点思考,十分有趣。  
   一是:汪知县和邓主审官完全忘记了自己法官的地位,只知道自己是立场坚定的对敌斗争勇士,是原告,是被告的对立面。本该由他们归纳的判决结论,却由迪比南去做。  
   他们也以为政府花钱请古柏当律师,就是在代表自己讲话。不知道古柏是在代表原告讲话,而不代表法官讲话。汪知县和邓主审官在法庭上,老犯弄错角色的毛病。
  
   二是:被告律师对原告找借口释放部分被告的事不依不饶。定要坚持原告撤诉。原告律师支吾时,果断以被告律师身份要求法院释放。被告律师是在争取气势上盖住对方。
  
   三是:观审在这一点上,没给原告律师保留面子,强调原告律师只能在“要么起诉,要么撤诉”中作选择。原告律师则以“我把这留给法庭决定”推脱。不愿在口头上退让。
  
   四是:原告‘株连无辜’的荒唐观念。陈仲彝、钱允生和程吉甫都是无辜株连的。朝廷方居然坚持株连受罚有理,子代父罪有理的荒谬主张。
  
   这段小小的过招,可见双方律师和观审迪比南均非泛泛之辈。  
   大清朝对龙积之提出的指控是参与自立军造反的罪名。企图将他转移到湖北去判处极刑。

但额外公堂认为,检举龙积之的证人只有一个,那就是孤证。孤证不能采信。

既然找不到第二证人,又不牵涉到《苏报》案,就不是本案的被告,该立即释放。但朝庭方坚持称:
   龙积之在案内虽无证据,惟前奉鄂督饬拿之人,仍押候鄂督示谕,再行办訄理。
   由于额外公堂没有达成共同看法,所以龙积之是拖到1904年5月,才作释放的最后判决。最后判词是:  
   龙积之系鄂督访拿訄之人,惟案无证据,且与苏报馆事无干,亦应省释。
  
   依然是洋观审迪比南的意见起决定作用。  
   把龙积之与钱允生、程吉甫、陈仲彝一气讲完,是为了以下集中介绍章太炎与邹容的审判全过程。


65.  四 法庭辩论之三, 有谁来证明被告有罪?
  
   以“写作、印刷和出版或者导致印刷和出版的形式发布煽动性的诽谤言论,煽动叛乱”来取代“造妖书妖言”,有一定的好处。

那就是不要去考虑如何把被告“写的书”及书中和报刊中的言论证明为‘妖’。

而且还有一点好处,那就是原告从市面弄到了物证,两本书。其中一本为《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署名作者章炳麟,章炳麟就是章太炎。

另一本为《革命军》,署名作者是‘革命军前马前卒邹容’。初审时,章太炎和邹容都已承认写书这一事实。

但是前面说过,这两本书有个特点:既没有标出版单位,也没有标印刷单位。是地地道道的‘山寨版’。
  
   所以这两本书还不能作为充分的物证。  
   一是因为‘山寨货’。  
   二是因为:写归写,出版归出版,草稿归草稿,书归书。要是无法证明作者授权出版或直接参与出版,还不能直接说这书是有力的罪证。

事实上,后来章太炎和邹容都说不知道印刷成书的事。

原告拿出来作证的书,不知是谁印出来的,与他两无关。
  
   因此,原告要为这一罪名举证就相当困难。
   依据西方的法律理念,书写本身不构成犯罪:
   书写而不故意公开,就比如写日记,他只表达个人思想,那怎么有罪?还比如宗教忏悔,宗教忏悔讲的思想,讲心里话,能定罪吗?圣徒奥古斯汀还不因他的《忏悔录》而变成圣人的?奥古斯汀的《忏悔录》正是表达他的种种罪恶的邪念,因邪恶而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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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公开别人不知道的内心世界,那是圣人啊,不是囚徒。凭“反动日记”给人定罪,那只是极个别地方极其罕见的特例。是极其野蛮和落后的象征。
  
   所以想要定罪,控方必须举证被告有将所写的东西进行公开宣传的意图。也就是要指证被告同意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印刷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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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额外公堂不允许通过逼供讯的手段直接从被告身上录口供取证。

不仅不能逼供讯,而且被告被假定为无罪的,他们没有义务为自己作无罪证明。

而必须由控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有罪。

而这里,控方要提出章太炎和邹容有出版成书或故意向大众扩散的行为,就难了。
  
   提不出证据,这不是因为控方律师不敬业或能力有问题,也不能全怪两湖两江的端方、魏光焘派出的探员不卖力。

当时,清政府没有关于印刷和出版方面的监控制度,租界也无相关的相关的管理法规,因此要查匿名的印刷者或出版者极其困难。

前面提过,被告又坚称不知两本书是谁印刷和出版的。原告举证控告被告授意印刷出版就无法实现。
  
   端方派出协助办案的金鼎和粱鼎芬在庭外取证时,就是困难重重。《金鼎致粱鼎芬书》中称:  
   《革命军》自拿获邹逆后亦觅不得。鼎于福君处阅过,现正托人寻觅也。
   金鼎这里表明自己连书都没弄到。
  
   这‘福君’大概是指福开森。
   除外国人,别的人不敢表明自己收藏此类‘大逆不道’的书籍。而金鼎、粱鼎芬正是不断通过福开森与使团及租界当局沟通的。此次,福开森除了一开头打通古纳的关节,发拘票捕人外,引渡一节没有成果。
  
   关于禁书突然消失 这事的确不假。与章太炎同在爱国学社教国文的蒋维乔,后来在《章太炎先生轶事》书中,提到“不及一月,数千册(按:指《革命军》)销行殆尽”。即使是没有销尽,听到大清天朝要立‘造妖书妖言’罪杀人时,还不把书全部隐藏起来?
   连书都称难弄,谁还会去查印刷厂?
  
   当然,官员们也私下议论过,说到禁书是乌目山僧黄宗仰从罗迦陵处弄钱去印刷出版的。

但没有任何人肯出来当那无头案的证人。黄宗仰早就飘洋过海,逃之夭夭。

至于那位上海滩的第一富婆罗迦陵,还是少说为妙。

何人敢碰半根她毫毛?慈喜死后,垂廉听政的宣统老妈皇太后还不惜降身份,与罗迦陵结拜‘金蓝’呢。这等人物,谁人敢碰?官场,能混过去就混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方律师古柏想就从‘写书’接下导至‘出书’的进行举证更加不可能。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方律师琼司指出:
   很清楚的是有人出版,谁出版,谁负责;问题是要由控方证明是由谁出版的。


   而控告方律师古柏后来很沮丧地表示:
   我找不到印刷者,因为从书上没办法知道他的名字。
   又说:
   我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因为他们使我无法获得印刷和出版的证据。
  
   在被告不承认的情况下,《革命军》和《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在当代法律意义下就是盗版书。

除盗版者本身外,没人必须对盗版书负法律责任。

而追查盗版者,是官府自己的责任,与作为平民被告无关。
  
   古柏在控告过程,多次以‘推理’的方式把责任推给被控方。

并要主审官裁决要由被告来反驳自己的推理,以转移举证义务。

达到给被告定罪的目的。由于汪知县和邓主审官没能反应过来,反而是招致被告律师的反驳。

被告律师驳斥古柏是企图颠倒举证义务。
  
   同时,针对原告指控。被告律师牢牢地把握着必须把‘写作、印刷和出版’是作为一个整体性罪名,即不仅要具有写作,同时还有印刷、出版这样的行为或意图,才构成犯罪。这是罗辑“与”的关系,而不是罗辑“或”的关系。
   辩论中,原告能举证指控的就仅仅是‘写作’一项。仅一项,那不行,被告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以文明国家的基本原则――思想、言论自由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
  
   朝廷方面原来认定爱国学社和《苏报》结成核心,就是造反的革命党。古柏也想让法庭接受被告有阴谋推翻政府的意图和行为。  
   但这这更困难。控告当时人‘阴谋推翻政府’这就要举证被告有宗旨、有组织、有武器等。但举证这点,谈何容易?邹容与《苏报》的确无直接关系。

《革命军》在《苏报》上的广告介绍,控方无法证明与邹容有关。

章太炎与《苏报》最多是个写稿人而已。

控方不仅举证困难,控方的指控的章邹的书面言论,依据西方的法律是谈不上是“阴谋推翻政府”。
  
   指控章、邹在书中的一些言论。当然在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国,不要说煽动造反的言论,即使是直呼皇帝其名,都会被官府杀头的,何况章太炎“载湉小丑”和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这样激烈鼓吹排满的言论。

但依据西方的观念,国民骂政府,直呼皇帝的名字,并不构成犯罪,相反这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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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即使这些言论有煽动性,如果没有公开发表,或者引起严重的后果,都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重罪。
  
   12月3日这大半天,辩论是在迪比南的全面控制下进行。迪比南在坚持原告举证的态度上,始终给辩护律师开绿灯。被告律师琼司的辩护发言,控方难予反驳。  
   为此,举一段法廷相关记录。发言中的琼司先生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琼司先生:
   我的朋友是想证实,没有规定出版物上要有印刷者的名字,这是中国政府的失策。如果政府担心国民出版与政府有关的内容,它可以要求或强制规定写好的文献要有印刷者的痕迹,并规定印刷场所要登记,这是很容易的事情。
   但是古柏先生所代表的中国政府到本法庭上说,因为中国没有好的法律,所以只好假设有问题的书籍的作者就是印刷者,而且不仅是印刷者,还是出版者,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我的朋友想要您来决定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能被低估的。这涉及到本法庭的一般程序的根本和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的方式,古柏先生主张在像本案这样重要的审讯中,法庭可以推论和假设,举证的责任也由控方转移到辩护方;法庭不会要求控方说明整个案件,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辩护方。
   现在我的朋友几次提到中国和文明国家的法律。文明国家法律的原则之一是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当租界里的居民,中国居民,来到这个法庭时应该知道他们的身份是罪犯还是被指控的人。....


被告方辩护律师琼斯与爱立司为被告辩护过程比较成功地坚持了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原告必须通过举证来的证明自己对被告的指控是正当的。

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很不相同,在古代中国,被告就是被假定为有罪,要证明自己无罪就必须自己提供无罪证据,否则就被认定有罪,这对被告非常不利。

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被告律师紧紧把握要求原告举证的立场。
  
   二,思想自由的原则。  
   依据西方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观念,仅仅是想法,仅仅是日记写作,仅仅是私人信件或私人讨论,而没有付诸出版或印刷以达到公开的目的,就不构成诽谤罪。  
   原告无法就出版、印刷举证的情况下只好指控被告有意公开其作品,但同样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

此案的审理过程是由同样观念的迪比南主持,基于西方的法律程序和理念,因此被告律师始终处于有利地位。
  
   而清方的汪知县和邓主审官在法庭中不得要领,显得僵硬木纳,不知所措。对于迪比南声扬他的额外权利,不敢当廷抗议。以致迪比南喧宾夺主。  
   后来,当汪知县发觉审判主动权被迪比南控制时,企图主动按衙门断案方式开始讯问被告时,又遭遇被告律师的抗议。他弄不懂,为何被告律师不让自己直接审问被告。
  
   与这相关的一段堂审记录如下:
  
   知县对被告提问题。
   观审:知县想知道印刷者会不会被惩罚。
   爱立司先生抗议对被告提任何问题。
   古柏先生:知县有权对被告提问。
   爱立司先生:不,不。
   古柏先生:这是中国法庭。


   观审:这是混合法庭。
   爱立司先生:是中国的混合法庭。
   古柏先生:我的朋友是对知县审问被告的权利有疑问。
   爱立司先生:是的。
   古柏先生:我认为中国官员有这个权利。我这里要说的是这样一个情况,即小册子上应该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但事实上没有,这也是所有的文明国家....
  
   注意:原告律师古柏在这里主动换了话题。不谈了。改话题之前,把‘知县’改为‘中国官员’。

其实,邓鸣谦是主审,而知县和迪比南是一样的观审,他们可以通过表达自己的观点,引导审判进程。而直接向被告提问,应该到被告方进行无罪辩护后进行。

向被告提问的目的,是法官用来调查双方所提供的证言和证据,而不是为了增加口供。

知县显然想直接从被告身上套取口供,并想借此打断被告律师的发言。
  
   被告律师爱立司对这问题作了很好的解答,这答案,古柏和迪比南也是清楚的。  
   爱立司说:  
   我希望都能明白这点。我的当事人已经从我这里得到明确的指点,他知道应该怎样做。直到同我交谈之后他才能回答法庭问题,他已做无罪辩护,这当然也是我和琼司先生的责任。我知道,在我开始辩护之后,法庭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提问题。
  
   整整一个大半天的辩论到此告一个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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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 +律师 +印刷 +迪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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