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水瓶的故事——20世纪初的愤青们-47:章太炎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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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 328 , 0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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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五 法庭辩论之四 章太炎和邹容在法庭上的辩词
  
   半天辩论下来,已过中午。鉴于当日庭审,风云多变,法庭辩论的趋势与朝庭要达到的目的越来越远。

散庭后,汪瑶庭、邓鸣谦与迪比南进行沟通,探知迪比南对此案的看法是最高量刑不能超过三年。

这达不到朝庭严惩的目的。于是袁树勋与 汪瑶庭、邓鸣谦商议,准备在第二天庭审一开庭,就由知县抢先单方面宣判,处"犯人以"永久监禁"---即无期徒刑,并结束庭审。

但,天朝的单方面意图却没能得逞。
  
   1903 年12 月4 日,庭审继续。法庭没有让汪瑶庭进行宣判。因为按程序,第一天控方提出了指控,虽由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辩论。

但法庭调查远没有结束,还要提讯被告,还要听取被告方律师对指控的辩护全文。
  
   这天,章太炎与邹容分别受传唤,回答双方律师的问题。  
   章太炎刚被传至法庭问话时,因情绪亢奋,一上来就大声嚷叫,拒绝出来回答问题,从而遭法庭警告。

上海知县甚至愤愤地表示要施以鞭笞,以示惩戒。

后来章太炎发现首先向自己问话的是自己辩护律师琼司时,马上平静下来。

这天辩论过程,是用中文提问,用中文回答的,同时律师在遇到关键词时,也主动选拔择恰当的英文单词进行翻译。
  
   讯问内容包括被告姓名、籍贯、苏报案案发前几年间的经历,重点是章太炎在何种情况下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为何直呼皇帝的名字、何时见到《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的印刷本等等。

章太炎在律师琼司提问的引导下,将‘有罪的嫌疑’逐一化解。甚至是章太炎对‘小丑’两字笑而不答时,琼司补充回答为‘小孩’。

控方所指控‘戴湉小丑’是大逆不道,那‘小丑’通‘小孩’来解释的话,就无所谓了。

当然,陪审和法官,是不会轻易认同这种回答的。不过,琼司这样做是够尽职了。
  
   以下是堂审记录。用“?”代表律师琼司提问,而用“:”代表被告章太炎回答。
  
  ? 你是在这个期间读了康有为的信吗?
  : 康有为的信很久以前就发表了,但我是在这个学校时第一次读到。
  ? 那是什么信?是什么性质的信?
  : 有两封信,一封是写给他的同仁和学生的,一封是写给被占领之地方的中国人。
  ? 你在这个时候读到这两封信吗?
  : 是的。
  ? 信的目的是什么?鼓吹什么?
  : 康有为认为中国应实行英国那样的立宪制,不应该是独立的政府或共和政体。
  ? 为回应信中的观点,你写了这些信?
  : 是的。
  ? 你曾经发表或传播过这些信吗?
  : 我没有促成其印刷出版,因为那是私人信件,没有机会印刷出版。
  陪审:我明白了,他说的是那是为答复康有为而写的信。
  ? 你曾经看到过你写的信的印刷本吗?
  : 我确实看到过,但我说不出是怎样被印刷的。
  ? 你曾经授权任何人印刷吗?
  : 没有。
  ? 你在信中提到两个皇帝的私人名字,现在被作为罪名指控,你怎样看此事?
  : 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
  ? 那么那些言辞,最终被翻译成“小丑”的,如何解释?
  :
   被关押者仅报之以笑声。
  
  ? 依据我的翻译,应该是“小孩子”。
  :
  ? 当你写这些东西的时候,是否有以此在这一领域煽动叛逆和不满或动乱的意图?
  : 没有,我的信仅仅是写给康有为的。
  ? 是否有引起人们对皇上和朝廷不满与蔑视的企图?
  : 不,那时无此意。
  ? 你这封信寄给康有为了吗?
  : 是的。
  
   被告律师对被告章太炎主要的讯问至此结束。很明显,章太炎不再简单化地要视“法廷为战场”了。这点,他变明智了。  
   古柏则提问了‘给康有为的信’中的前后过程,是否知道被出版,及是否采取措施制止其流通等,也问到了《訄书》的写作和出版情况。想从章太炎问答中发现漏洞,以图打破辩方的防守。
  
   章太炎也改坚持为自己作无罪辩解。
   他向控方律师坚持说,《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是给康有为的私人信件,纯属个人不同见解之间的讨论。

信写好后,托人带到香港,再邮寄给在新加坡的康有为。

寄信人已不在国内。至于为什么不从上海寄,主要是因国内有安全问题。信的草稿丢进废纸篓。至于这封信为何被出版,自己一无所知。
  
   至于写的“载湉小丑,不辨菽麦”等言论,他一再辩解说“小丑”两字是‘小孩子’,不含侮辱意思。
   他否认自己煽动对朝廷不满的指控。


 接着,轮到对 邹容进行问话。  
   邹容在法庭中似乎较平和。他承认写了《革命军》,但不承认自己与书的印刷、出版有关。
  
   他称,之所以写《革命军》,是自己在日本读书时学校安排的作业。从东京回国时,作业稿与行李一起寄存在东京留学生俱乐部里。被印刷出版的《革命军》是自己回上海才在书摊上看到。
  
   邹容并不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格条。他坚称自己是被捕而不是自首。他解释自己很无辜。自己平常与《苏报》无瓜葛,为什么传说中的逮捕令会有自己的名字?

他觉得很奇怪,所以要到巡捕房问个究竟。在巡捕房讲明自己身份后,说是被指控写煽动性的文章而要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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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自己无罪,所以不必自首。也因为自信无罪,所以没有想到逃跑的事。
  
   他说,《革命军》中的观点,都是从外国书籍和他的日本老师学来的。如果没有读那些书,没有从老师那里学到这些思想,就不会写《革命军》。  
   他明确表示现在自己已经放弃了这些观点。他在审讯中说:
   我写好小册子之后,我看了其它书,我认为小册子中的观点是不好的,现在有了新的想法。
  
   他还表示说:
   现在我心中意思总要作《均贫富》耳。(按:这句话是《申报》1903 年 12 月 5 日《续讯革命党案》中所录,而在《字林西报》‘均贫富’用的是英文‘社会主义’的词汇。)
  
   他说自己想当第二个卢梭。  
   可以看得出来,章太炎与邹容都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愿意配合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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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变化更明显,不再像初审时不时流露自己不承认清庭之类的对抗语言,转而针对指控作无罪的解释。

章太炎与邹容除了初审承认两书是各自写的外,再也没有主动承认其余指控。
  
   这天的审问从上午9:00开始一直进行到下午4:00。  
   一退庭,上海道袁树勋马上给两湖总督端方汇报。电文称:  
   苏报案,今日县委会英副领自九点钟讯至四点钟止,其中周折甚多,律法官述彼族意,以监禁不出三年,职道饬先力持,倘过宽纵,当硬断。
  
   看出,庭后已有争议,洋人意见从宽,而大清要力争从严。甚至再次做好准备单方面宣判。


 古柏又强调:
   明显不过的是,在一个充满不安定因素的国家散布造反和对政府不满的言论,比在一个和平的国家更加危险。不能否认的是目前的中国存在煽动性的因素和人。如果这一切发生在英国,影响可能是很小的。如果类似的出版物出现在印度,引起动乱的可能也不会很大,在不安定的国家引起动乱的可能要比和平的国家大。所有的政府都会阻止煽动性的出版物和类似的东西的传播,以免破坏社会稳定。
  
   古柏特别指出:
   我引用的这些文字尤其会引起人们对皇帝的仇恨和蔑视,而且我特别请诸位注意在后面的一段他这样写道:“载湉小丑,未辩菽麦,铤而走险,固不为满洲全部计”,还有一段提及满族,“今者满洲故土既攘夺于俄人,失地当诛,并不认为满洲君主”,又说“夫戴此失地之天囚以为汉族之元首,是何异取罪人以囹圄而奉之为大君也!”
  
   古柏有意把章太炎、邹容的言论的宗旨与太平军起义联系起来。意图十分明确:  
   那就是可以参考太平军起义的案例来衡量章太炎、邹容的罪名。
  
   古柏最后指出:  
   他是一个受过教育的人,能写很好的中文,他应该知道写这样的文章后果是什么。我想,阁下,我已经反复思考过对他控告的罪名的性质,小册子上有他的名字,庭审的记录中他也对此承认。
  
   但被告律师针锋相对。 
   琼司律师指出,原告方控告章太炎、邹容的罪名是“恶意写作、印刷、出版煽动性的诽谤言论”。但原告方没有拿出指控辩护当事人章太炎、邹容‘印刷、出版’的任何证据。既然指控的罪名是一体的,缺了‘印刷、出版’的证据,指控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琼司律师说:  
   现在我的朋友几次提到中国和文明国家的法律。文明国家法律的原则之一是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当租界里的居民,中国居民,来到这个法庭时应该知道他们的身份是罪犯还是被指控的人。正如法庭所说,刚被释放的几个人就曾经被拘押,等待迟迟未决的指控,现在这个被关押者(按:指章太炎)也处于这样的地位。
  
   除了坚持原告举证外,被告律师在法庭的辩词也非常有策略。他将邹容描述成一个年仅十九岁、思想多变的青年;章太炎是一个热烈地关心国家命运的伟大的爱国者。


被告律师琼司称:  
   但不幸的是,他们被中国的专制政府拖到法庭上来起诉:这被指控为犯有极力煽动造反起义的重罪的人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我们在他们的不矛盾的陈述中可以得知,他们是一个穷学生和学者;当然他们也是一个伟大的爱国者,热切地为国家寻找出路;作为一名作者,他们为了这个意图写作。

他们不是官员;不是有权有势的人;也不是有任何影响的人。

我认为在缺乏任何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恶意为出版或煽动造反而写作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控告被告私人信件中的内容是不公平的。
  
   琼司律师接着说:  
   在继续本案之前,我将采取与分析章炳麟的文章同样的方法分析邹容的文章。

至于邹容的文章,我想请您严肃地考虑这个问题,即是否读过该文章的理智的人,会有可能按其字面意思去理解。

很清楚的是,他根本不会做这样的事,你只要考虑到文章是在何种背景下写作的以及是由谁来写作的,这些事实就会给你这样的印象,它没有被其他人接受的意图,也不会有通过正常途径阅读到它的人会按照一般的字面意思接受它。

这篇文章的写作意图是什么?我们已经得知这是邹容在日本读书时的一篇普通的学校作业,这绝对不矛盾,是无懈可击的。

在学校读书时,他参加各种有关政治、历史和国际问题的演讲。
  
   可以看出那是他的老师和演说者的观点——驱逐满族人,他已经说过他的文章实质上是听演讲时作的记录和阅读外国政治史作的笔记。
  
   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年轻人的身份,只有十九岁,在国外读书,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研究中。

他眼界渐开,被各种他还无法把握的新思想所困扰,他不时地把这些思想记录下来,是在这种环境下,他写成了现在被起诉的文件手稿。

广泛的涉猎使其沉溺于新思想中,其政治思想也经历一些变化;这也是非常自然的——年轻人的思想像他的身体一样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这样的背景足以支持被告所陈述的他没有印刷或打算出版所写的东西;他也没有打算使其进入流通,进而煽动起人们对皇帝的仇恨、蔑视和反叛。
  
   我提供一点意见供您考虑——到目前为止,控方并没有提供这些文件是在何处印刷的证据,事实也正是这样。您已经听过这个学生自己作的解释——他写的东西与他的其它行李一起留在东京,这就不能支持这个假设,即因为是他写的,所以也是他出版的。

至此可以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被告本人的坚决否认,可以得出结论,他没有将其出版,也没有导致它被出版。应该是向这个年轻人灌输排满思想的人,可能是出版或流通者。如果法庭认为这个文件是诽谤性的,事实上,法庭也是这样认为的,那么法庭必须绝对确信是由被告出版或导致出版。

当然,邹容像章炳麟和其他被关押者一样,是穷学生,没有任何影响,也不是那种有能力煽动或组织起叛乱和革命的人。而且不要忘记他非常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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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qiLong

我认为考虑到写作的环境和被告的陈述,就不能昧着良心说,这些作品具有我的博学的朋友古柏解释的意思,他的解释是骇人听闻的。

我认为如果这些被关押者从未被指控或被带到法庭,他们的作品会被淹没而无人知晓。他们被拖出来,由中国政府聘请律师恶意指控,并借助于北京的外交途径和引人注目的仲裁行为,进而使该案扩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庭应该做的是清除外来影响,根据所能提供的证据作判决。即那些只言片语的假设;首先是出版,然后是关于意图的假设。像其它的假设一样,出版或导致出版的假设已经被截然相反的证据所反驳。尽管我的朋友的冗长的讯问,我想您仍会将这些明确的反驳作为一个真实的否认来接受。

再来看起诉书中关于意图的假设,我希望我的朋友能够在法庭上提供这些作品已经在皇帝的臣民中引起不满的证据;提供人证到法庭来说明,在他熟读了这些文章后,他对皇帝的尊重程度比以前有所降低。

我也不奇怪,我的朋友极力想提出证据,证明被控犯有可怕罪名的被关押者与秘密社会和无政府主义者有联系,这些人有邪恶意图,性情火爆。
  
   我也希望他能提供这些作品有大量流通的证据;但是没有一个人到法庭证明他买过一本。我也想如果我的朋友发觉他无法证明以上几点,他会证明被关押者从写作中获得收入,很显然他也确实这样做了。

当然,由于他没能证明这一点,他的失败反而有力地支持了这个事实——小册子和文章的作者从来就无意出版,也与它的出版无关。法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手稿大量发行,并因此皇帝的权威受损,或者因书中的事实煽动起对皇帝的诽谤。

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被告除了是为帝国利益考虑的模范臣民以外还是别的什么。
  
   本案已经名声远扬,不仅在上海和中国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且英国、美国和其它国家对此也感兴趣,这对中国来说,牵涉到比惩罚被关押者更重要的方面,这就是中国能否公正公平地审判被关押者。

我们知道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庭对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而且我们知道在极少国家存在治外法权,既使是在存在过治外法权的日本,最近也获得了审理有关外国人和日本人案件的完整权力。

自从治外法权确立之后,中国一直极力想废除它,将自己置身于可以对本国港口范围内的国民实施司法权的独立国家的行列。我们知道根据最近协商的条约,中国将来有可能废除治外法权,但这能否实现,还要看各国对它的满意程度,即它的法庭是否公正,是否能够和愿意根据证据给予每个前来法庭的人以公正。

正如我所说的,现在本案吸引了各国的注意力,这是幸运,也是不幸。因此本案能否公正审理,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像日本一样,废除治外法权。
  
   这是极其冗长的指控和同样冗长的无罪辩护。都没有全文录出,但录出的部分尽可能代表了双方的立场。也基本体现了法庭最终判决应持的立场。   


 这天的审理,法庭还请来外侨李德立先生(Edward S.Little)和西蒙先生(W.N.Symond)。他们作为辩护方和控方的证人先后出庭作证。他们出庭的目的主要是解释章太炎、邹容书中的言论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构成诽谤罪。
  
   李德立显得态度审慎,但倾向于章太炎、邹容书中的言论不会被社会接受,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影响。而西蒙则言辞激烈,认为被告有非常明显的煽动叛乱的意图,法庭应该予以严惩。当然,证人的证词对案件最后的判决没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外侨的出庭可以看出西方人士对此案的关注程度。
  
   西蒙此人,不知背景如何。而李德立则是上海内门公司(Brunner, Mond and Co. Ld.)的创办人。三次当选工部局的董事。  
   12 月 7 日是庭审的最后一天,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和执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程吉甫、钱允生被当场释放。而汪瑶庭单方面拟定判决结果遭到观审当庭否决,没能宣布。按惯例,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多数是合同纠纷、生意欺诈及鸡鸣狗盗之类,刑期不会超过三年监禁。朝廷控告章、邹的罪名,也就是牵涉到言语上冒犯皇室成员,属于名誉侵权之类,完全符合会审公廨审案的量刑范围。观审英国副领事认为判刑不该超过三年监禁。
  
   情知英方不会同意重判,清当局为避免再次在商议判决结论时再遭英国副领事的否决,遂决定审讯最后一天,不再征求英国副领事的意见,单方面强行作判决。
  
   12 月 9 日,参与审讯的上海知县汪瑶庭抢先宣判,判决如下:  
   本县奉南洋大臣委派,会同公廨委员暨英副领事审讯苏报馆一案,今审得钱宝仁、陈吉甫(按:应为程吉甫)一为报馆伙友,一为司账,即非馆主,又非主笔,已管押四月,应乃开释。

陈仲彝系馆主陈范之子,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龙积之于苏报案内虽无证据,惟前奉鄂督饬拿之人,仍押候鄂督示谕,再行办訄理。

至章太炎作《訄书》并《革命军》序,又有驳康有为一书,诬蔑朝廷,形同悖逆。

邹容作《革命军》一书,谋为不轨,更为大逆不道。

彼二人者同恶相济,厥罪惟均。实为本国法律所不能容,亦为各国公法所不能恕。

查例载不利于国,谋危社稷为反,不利于君,谋危宗庙为大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又例载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为叛,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

又例载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

邹容、章炳麟照例科罪,皆当处决。

今时逢万寿开科,广布皇仁,照拟减定为永远监禁,以杜乱萌而靖人心。

俾租界不肖之徒知所警惕,而不敢为匪,中外幸甚。
  
   汪瑶庭这样做,显然是按原定计划,争夺判决权。而且,这个判决的精神与正式开庭前上海道袁树勋拟定的四条办法完全一致。
  
   令清政府官员尴尬的是,观审迪比南当庭抗议,表示此判决结果中方未与他商议,不承认朝廷官员单方面判决的效力。

除非将章太炎、邹容的刑期减为三年以下,否则此判决不能通过。迪比南随即退出,返回领馆,不再与汪瑶庭等清廷官员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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