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 , 11904 , 2422 , 132
与女儿谈金融-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法治,市场监管的依据和原则是依法监管、依法治市。
中国现行《证券法》是1999年7月开始施行,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是证券市场的 “基本法律”,2004年、2013年、2014年分别经历3次局部修订,2005年经历1次全面修订。十五年后,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也为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全国人大再次对《证券法》做出修订,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999年以前,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是根据93年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证券委和证监会的一些部门规章来开展工作,显然对于依法监管是不利的,对于规范市场、打击犯罪缺乏力度。1999年《证券法》刚刚生效时,确实产生了很大的威慑力,股市都随之剧烈波动。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下的金融合作以及发展直接融资的需求都对《证券法》提出了挑战,《证券法》的局限性迅速体现出来。
新修订的《证券法》共十四章,226条,有人总结了十大亮点,实际上重点只有三方面,其他都是顺带的。
最主要的就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此前是采取人大授权的方式)。
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分布实施,从科创板到创业板,2023年起全面实行注册制。
修法的另一个重点是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保护市场不受侵害。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 “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虚假陈述”的处罚是1000万,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每次证监会对违法违规的处罚都被外界认为是“罚酒三杯”,处罚过轻,其实,不是证监会处理失当,而是法律有规定,要依法行政,在这一点上,证监会还是不错的,没有被民意所裹挟而置法律于不顾。
第三个重点是把完善信息披露做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新《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章节,对信批做了大篇幅的规定,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这些要求决定了注册制的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在其他方面,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制度,这是新增章节。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解决股民上访打官司问题。 关于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内容都属于在监管工作中已经明确并正在开展的内容,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依然没有给出 “证券”的定义。证券是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据所持有的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相应的权益。《证券法》的第二条仍然只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只是将这个范围有所扩大,把已经在实践出现的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这个范围仍将扩大。
《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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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感觉,新《证券法》把实践中的成果都概括归纳进去,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改进之处。比如,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第六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这些条款都过于笼统、模糊,什么叫“收费合理”,什么叫“违规流入股市”,国有企业投资股票与其他投资者有何不同?
不清晰,无所适从。
为什么修法? 简单说就是根据需要,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要扩大直接融资的需要。
十几年来,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领域突飞猛进,相比之下,资本市场的改革则明显滞后,欺诈造假案件频发,而且还出现了几次“异常波动”。上证指数长期徘徊在3000点左右,偶尔略有起色,也是牛短熊长,投资者没有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反而亏损很大,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逐步丧失。 当然,这一切并不是证券法造成的,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能否保证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促进市场发展。
法律只是保障,如果以为一切问题都是法律不适应,修法就能好起来,未免幼稚。根据市场的变化修改法律毕竟是一个进步,但能否促进市场的发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如何落实法律,严格执法,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这一点上,依然要向成熟市场学习。
2024年4月8日
(未完待续, To be co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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