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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吸收录用干部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相连,依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概括为:转干、录干和聘干。
这三种政策出台的时间不同,内容和对象也有很大差别。首先出台的是转干,197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决定司法、交通民警与治安、刑事、户籍民警一样改为干部。改干的条件、办法和审批手续,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办理。‛
转干政策较大规模的实施是对 “以工代干”人员身份的解决。“以工代干”,顾名思义,就是工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干部工作,这是历史的产物。
19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一些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 “以工代干”现象。
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 的做法。“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到 1979 年底,全国“以工代干”人员高达200多万。
由于“工不工”,“干不干”,从而给干部的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和混乱。 1982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就“以工代干”人员的确定、转干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等做出明确规定:
‚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
‚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
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 “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在1983—1984年进行,在445万名“以工代干” 人员中,共转干350万名,从而带来1984年干部队伍的急剧性增长。1985年之后,各种形式的转干逐渐停止。
录干的政策和实施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文革前,从工人、农民中录用了大量干部,当时通行的做法是选拔工农一线中涌现的积极分子,注重出身、历史和表现,比如1960年,全国新增干部 124 万,主要就是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录用的,工农型干部队伍的形成[1],和这些录用政策紧密相关。文革中,吸收录用干部政策停止,干部来源断绝。
文革后,作为干部来源的辅助渠道,从工人、农民和社会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政策得到恢复,1980年2月,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要求吸收录用社会上闲散科技人员。
在此前后,全国医药系统、银行系统、海关系统和税务系统以及一些地方陆续开展了吸收录用干部的工作,1982年9月,劳动人事部制定颁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干部吸收录用的对象、录用条件、录用人员的待遇以及录用的程序和手续都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干部的来源,文件规定除了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之外, “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而吸收录用的具体对象是: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
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从文件规定来看,吸收录用干部对象主要是体制内工人和社会上的知识青年和技术人员,从农民中录用干部,则非常严格,必须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文件规定吸收录用的人员政治上要达到条件,要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龄 25 岁左右,而吸收录用的原则则是: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
文件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考试来录用干部,这对以后的公务员考录影响重大,文件甚至提出 “吸收录用的干部要能进能出,能官能民,不宜继续在干部岗位工作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改做其它工作。”
这既为以后通行的聘用制奠定基础,也提出了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的可贵理念。
这个文件颁布之后,银行系统、税务系统、海关系统、公检法系统以及各地根据文件继续开展吸收录用干部的工作,比如《北山地区1988年招干简章》就提出: “在1988年增干指标内,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聘用干部700名。”
条件则是25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 30 岁以下,中专以上学历的调入党政机关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而在吸收录用过程中,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电大、职大、夜大、业大、函大等 “五大”毕业生占据了相当数量[2]。
随着录干政策的执行,其一些弊端逐步显现,主要是比较僵化,一经录用,终身具有,是能进不能出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因此 1990 年以后,其逐渐被聘干政策取代,各种吸收录用干部的政策逐渐停止执行。
1991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干部的通知》,规定可以在乡镇聘用制干部中 “择优录用部分选聘制干部”,录用的对象则是 “在乡镇机关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以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担任乡镇领导职务满一届以上的选聘制干部。”
而对于中县来说,1990 年以后,一般从聘用制干部中录用干部,条件就是在他们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2—3年之后,其它形式的录干则基本停止。
聘用干部政策的出台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打破铁饭碗制度的具体措施,目标是建立一个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干能工的生机勃勃的流动干部体制。1982年9月,劳动人事部制定颁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提出了从社会上招聘干部的构想,其后,全国各地的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了聘用干部的实践。
1987年中央提出了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构想,即机关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聘用制,根据这一精神,河南省于1989年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试行意见》, 1990 年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年的试行意见》,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在河南省首次明确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任用干部,对干部实行聘用制,从聘用的对象来看,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工人,年龄 45 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城镇待业青年,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上人员要参加全省统一聘干考试,择优聘用,考试采取资格考试的办法,合格的不再参加考试。获得省三等、市地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确有特殊技术专长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经过一定的考核,则可以直接聘用为干部。
1995年河南商丘永城发生假文凭聘干事件后,9月,河南省人事厅发出《关于实行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干部的通知》,要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国有企业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同时要求严肃人事工作记录,保证聘用干部的质量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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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乡镇干部的聘用,1987年3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就乡镇干部的聘用做出具体规定,要求选聘的干部 “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要求“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
1991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干部的通知》,就乡镇干部的选聘和录用做出具体规定,提出 “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是从优秀农民中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各地区要继续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要求选聘对象是 “优秀村干部、乡镇企业领导骨干、复员退伍军人、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脱产人员、农村‘五大’毕业生和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的回乡知识青年中的优秀分子。”
这两个文件实际上是开了从农民身份向干部身份转变的口子,对于极其凝固的具有农民身份的村干部等农村中的精英来说,意义重大,不啻为天上掉馅饼,能极大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口子基本是一次性的,从中县的实践来看,除了1991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聘用了30名乡镇干部之外,后来再也没有实施过。 从北山市的聘干工作来看,1991年到1996年,全市共聘干5151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5%,其中乡镇选聘330人,聘用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工人3088人,聘用大专以上学历的城镇待业青年 628 人,聘用地市二等,省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和有技术特长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 1105 人,这其中,担任县处级领导干部2人,乡局级干部38人,副乡局级干部283人。
从上面这些资料来看,聘用干部是非常狭窄的流动渠道,而且以在职工人和科技人员居多,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民能够被聘用的机会很少,数量也很小。
录干和聘干政策运行到2001年,由于各地不断有一些问题和事件出现,2001年8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这之后,各省份相继停止了录干和聘干的工作,比如,2002 年 10 月,湖南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联合发出通知,规定 “从 11 月1日起,湖南省原来所发的各种录用干部的文件将一律停止”。从全国各地来看,随着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各种形式的录干和聘干在停止后,逐步并轨到公务员的录用上。
具体到中县,2000年之后,基本停止了录干和聘干工作。在2009年8月份副科级干部提拔任用中,凡是 2000 年以后聘干的,组织一概不认可。解放街道办事处一名拟提拔人选就是在这个资格审查过程没有通过,从而没有提拔。1978年以来,中县吸收录用干部20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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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农型干部队伍形成于中共武装斗争时期,当时知识型干部较少,大部分都是工农干部,这是由当时党面临的环 境和条件决定的,是历史形成的。建国后,党延续了从工人、农民中吸收录用干部的做法,直到 1978 年之后,党中 央决定干部来源主要从学校培养,不再从文化低的工人、农民中直接选拔干部,这是一个伟大的决策和转折,是党 的干部政策的根本性转变,从而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和干部保证。
[2] 这个现象被一些干部戏称为 “五子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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