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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125:第十章 决不妥协于黑幕栽赃-7:无罪撤诉-2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人阚治东不构成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特请法庭依法判决其无罪!
大家注意到公诉人的态度。
我方律师辩护和证人作证时,公诉人并没有反辩,而法官问其意见时都是摇头示意没有。
历时4个小时的庭审没有出现激辩场面。
18时30分,审判长宣布此案审理到此结束,将择日宣判。
这次庭审,有些媒体作了详细报道,其中有一篇新闻特写——《阚治东:一个成了被告的 “证券医生”》:
2002年6月,深圳方面找阚治东谈话,让他去危机四伏的南方证券担任常务董事、党委副书记、总裁。
此时的南方证券已处于崩盘的边缘:
证券自营投资和代客理财规模庞大,
持仓比重与结构严重违规违法,
经营巨额亏损,
资金链极度紧绷,
内部管理混乱,
债主围堵逼债。
时任深圳创新投资公司总裁的阚治东,接受委派后于6月底赴任……
阚治东此前以果敢决断(业内人送绰号 “阚大胆”)著称。
但在其就职南方证券之前,即被深圳方面告知需另谋良策。
阚治东写在记事本上的相关指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句话:
“先救命,后治病”、
“南方证券是个火药桶,不要捅破它”。
事实上,由于南方证券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综合类券商之一,如果对其进行壮士断腕式的革新,可能产生的后果是:
重仓持有的股票崩盘,进而影响股指大跳水,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依据上述精神,阚治东开始了他在南方证券为期17个月的 “医生”生涯……
阚治东的辩护人陶武平在法庭上表示,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在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郭元先(原南方证券总裁)、许均华(原常务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
显然,中国证监会认为郭元先和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
但现在,公诉机关却起诉了过错程度较低的阚治东,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势必造成“行政处罚行为”和“刑罚处罚行为”的严重背离。
重获真正自由
庭审后,我在焦虑中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
有消息传来,法院会无罪判决。
又有消息说,无罪判决会导致检察院方面具体工作人员受到错案追究,因而法院请检察院方自己撤案。
2007年4月,区法院主审法官对我说,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此案。
法官问我同意与否。我问法官到底是什么原因要撤诉,法官回答:
“判不了,就让他们撤呗。”
接着法官让我在同意检察院撤案的文件上签字。
媒体对此刊出文章:
曾经轰动一时的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操纵股市案终于谜底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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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阚治东的辩护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律师的助理赵先生向记者证实,
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对该案的撤诉请求已经得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裁定准许,
罗湖区检察院也已向阚治东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陶武平的助理赵先生向记者解释,作为南方证券的总裁,阚并非实际操作者,对南方证券可能负有行政责任,但这是因为下属欺上瞒下的结果。
此前,中国证监会认定郭元先和许均华两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既然公诉机关不起诉行政责任高于阚的郭元先和许均华,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
据悉,庭审结束后,罗湖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罗湖区法院于4月初裁定准许撤诉。
(2007年)4月30日,处于取保候审的阚治东飞赴深圳,收到了罗湖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身陷南方证券风波的阚治东也由此得以步出泥潭。
这桩历时5年、扑朔迷离的中国处置违规券商以来首例追究最高管理层刑事责任的证券奇案终于落下帷幕。
2007年4月30日,我到了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让我签字。
签完字,我问:
“还有什么手续?”
工作人员回答:
“没有了。”
陶律师在一边欣喜地说:
“阚总,一切都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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