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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管理
3.1 会员开展本所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 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3.2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 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 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3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 券买卖委托。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 与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 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以及委托关系 解除等事项作出约定。
3.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委托 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者终止与客 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一)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 (二)客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三)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四)客户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会员提供身 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5 会员与客户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 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 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 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 息。
3.6 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 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 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3.7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资料, 防止出现遗失、毁损、伪造、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20 年。
3.8 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 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 账户开展自营业务。
3.10 会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自证券账户开立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3.11 会员进行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交易时,应当对每一笔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交 易指令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识别和防范业务风险。 交易指令应当由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核查。
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 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3.12 会员通过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开展产品业务 创新,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将其开展 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 实际受益人等主体的有关资料报本所备案。
3.13 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建立研究报告的 质量审核机制和发布程序,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分析结 论具有合理依据,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市场并导致 相关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3.14 会员开展证券承销保荐、做市交易、融资融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发行、持续督导、证券受托管理、 基金销售等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所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 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3.15 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 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发现账户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交易行为或使用情况与报送情况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应 当及时核查并向本所报告。
3.16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使 用。
3.17 会员应当加强其业务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强化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 识和保密意识。
3.18 会员收到监管机构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 经相关监管机构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会员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对开展本所业务中获取的非公 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客户管理
第一节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4.1.1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按照 “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地参 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
4.1.2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 自律监管协同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就客户交易行 为管理和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执行情况设置考核标准。
4.1.3 会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客户,掌握客户相关信 息,要求客户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1.4 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 份及其账户交易权限,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 否足额,并确保客户委托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4.1.5 会员应当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 测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识别 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会员在监测监控中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 及时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会员应当 告知、提醒、警示客户。
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 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 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对于客户出现账户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异常放大等可疑 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核查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1.6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制度与流程,配合 本所调查,按照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 关客户资料。 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会员应 当及时传达客户,协同本所完成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自律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客户交易行为。 会员在协同本所进行自律管理的过程中收到本所监管 文件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4.1.7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明确交易监控重点,针对 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证券、重点分支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交易监测监控和管理。
4.1.8 会员应当妥善留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记录, 定期汇总各分支机构的客户管理台账和客户异常交易情况。
4.1.9 本所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机制,对会 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协同本所自律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 价。 本所将根据评价结果等对会员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 查,并可根据评价结果或者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 施或者纪律处分。
4.1.10 会员未按本规则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要求履行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本所对遵守和执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定表现突 出的会员,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或激励。
第二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2.1 会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 客户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时, 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投资者准入 条件、风险揭示方式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 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4.2.2 会员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 客户分类与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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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会员应当遵循 “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评估客 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4.2.4 会员应当了解拟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 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风险收益特征、业务 规则等。
4.2.5 会员应当在遵守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对客 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根据产品 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目标等因素,确定适合参与的 客户类别与范围,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4.2.6 会员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向其详细介绍 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 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根据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4.2.7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客户,对于购买或申请高风险 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持续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通过 多种方式揭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4.2.8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记 载、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投资者教育管理
4.3.1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投资者教 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
4.3.2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各项业务环节,设置投资者教育岗位,明确 岗位职责,做好员工培训,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
4.3.3 会员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所业务规则; (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 (三)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收益特征; (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五)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六)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
(七)有关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市 场形势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内容,确保投资者 教育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
4.3.4 会员应当结合投资者分类,面向新开户、参与新股 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重点介绍证券投资知 识和投资风险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强化投 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4.3.5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在主张赔偿救 济、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依法行使权利时提供 相关支持与便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3.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组织开展各类投资者教 育活动。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组织安排工作。
4.3.7 本所对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评估,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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