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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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 5312 , 104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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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股票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
4.1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及名单进行调整。
会员应该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4.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板的,本所自停牌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和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融资融券细则》规定的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最高折算率。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4.3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4.4本所根据《融资融券细则》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将股票调出标的股票范围,并予以公告:
(一)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二)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三)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四)本所认定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股票作出调整。
4.5本所根据《融资融券细则》的规定,相关股票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将该股票重新调入标的股票范围,并予以公告:
(一)相关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当日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
(二)相关股票终止上市、转板情形消除的,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
5.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5.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5.2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5.3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股票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上述价款、证券所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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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以外,客户提取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
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5.4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5.5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融资融券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股票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股票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所得价款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所得价款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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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6.1业务数据报送
6.1.1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应当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1.2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代码;
(二) 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
(三) 当日融资买入金额;
(四) 当日融资偿还金额;
(五) 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
(六) 当日融券卖出数量;
(七) 当日买券还券数量;
(八) 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九) 当日融资强制平仓金额;
(十) 当日融券强制平仓数量;
(十一) 当日融资余额;
(十二) 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
(十三) 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当日融资余额=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数量×成交价格;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应为扣除交纳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及融资费用后实际了结的融资合约金额。
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当日融券余量×相关股票当日收盘价;当日融券余量=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融券买入数量(包括买券还券数量和融券强制平仓数量)-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如当日买券还券、融券强制平仓发生数量分别或累计超过其应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融券余量应申报实际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超出融券合约数量部分的退券视为修正处理,不纳入申报数据。

6.1.3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数据。
当某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股票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股票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报送。
6.1.4每个交易日22:00前,会员应当完成全量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的上传工作。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
本所将对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进行校验,如系统校验不通过,将通知会员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相关人员应当在22:00前完成全量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的重新上传工作。
会员当日未在规定时间前成功申报数据的,将视为未按规定报送数据。
会员当日未在规定时间前成功申报数据的,本所按其当日无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数据统计和对外披露。
6.1.5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未成功申报数据的,应当于当日22:00至次一交易日15:00进行补报,通过FDEP全量重新上传修正数据,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进行补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交易运行管理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该数据仅供监管使用,不影响已经披露的数据。
  6.1.6会员无法通过FDEP上传数据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010-63889700)联系本所交易运行管理部相关联系人并说明情况,并在本所的指导下,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完成申报数据报

送。


6.1.7对于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6.2 业务信息报送
6.2.1会员应该在每一月份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报送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一)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
1.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2.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3.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4.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5.证券公司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
(五)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6.2.2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该记录在案,并应当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FDEP向本所报送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记录。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员名称;
(二)违约客户证券账户;
(三)违约客户姓名;
(四)违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五)违约金额;
(六)违约类别;
(七)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八)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其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违约记录申报类别包括:新增、撤销和结案。
6.2.3会员当日无违约记录的,应申报零记录文件。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其在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遗漏部分记录的,应当将其与次日申报的违约记录一并补报。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FDEP将汇总数据自动发送至相关会员。
6.2.4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及时更新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信息。融资融券业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为:数据报送、数据稽核反馈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以及日常业务联络。
6.2.5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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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信息披露

7.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融券余额、融资融券余额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7.2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
(一)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
(二)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
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发布公告。该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告;
(三)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卖出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后,我所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告。该股票融券卖出余量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告。

8.其他事项
8.1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管理办法》和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一)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客户征信;
(二)客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其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为其普通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后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相应权限;
(三)客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其普通证券账户已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会员可以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相应权限。
8.2会员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应当提醒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协议转让业务。
8.3会员无需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8.4会员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取消本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先了结与该客户的融资融券合约,并确保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已无本所证券持仓。
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取消本所交易权限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也不得买入担保品。
8.5会员可以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查询本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会员输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系统将反馈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

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仅供会员参考。
8.6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
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
2.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朋友圈的风景:美妙时光美景风光:山河湖水人文城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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