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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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164 , 104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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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 

4.6.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 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4.6.2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4.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董事 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4.6.5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4.6.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4.6.7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50 (如有); 
(四)其他内容。 
4.6.8 上市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 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七节 社会责任 

4.7.1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生产及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4.7.2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遵守产品安 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 程,切实承担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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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 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 点和实际情况,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4.7.4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 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弘扬科学 技术的正面效应。 
上市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 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 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以侵 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从事研发和 经营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5.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1.3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 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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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 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5.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5.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5.1.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5.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5.2.2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5.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所业务规 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上市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上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 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 露。 

5.2.4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 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5.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 代信息披露。 
5.2.6 上市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所业务 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 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 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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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 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8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2.9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自愿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5.2.10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 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5.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 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 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 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本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
 5.2.12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5.2.13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56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 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 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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