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交易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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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3195 , 104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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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4.1.2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60%的。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 10 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4.2.6 证券开市期间临时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4.2.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事宜,适用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4 在除权(息)日,上市公司应变更证券简称,在简称前冠以   “XR”“XD”“DR”等字样。“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第四节 转托管
4.4.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4.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布。
5.1.2 本所负责本所市场交易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14:57 至15:00 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 5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5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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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本规则第 3.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的内容和发布方式。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20%的各前 5 只股票;
(二)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 30%的前 5 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 当日换手率达到 20%的前 5 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5.4.2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UfqiLong

(一)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5.4.3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发布方式。
5.4.5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证券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
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一)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的;
(十二)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三)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本所。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 本所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会员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6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7 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
施:
(一) 口头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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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qiLong

(二) 约见谈话;
(三)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 出具警示函;
(五) 限期改正;
(六) 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七)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八) 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6.8 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其从事相关交易业务;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市场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部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总数 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 7.1 条、第 7.2 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7.7 因对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7.8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和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和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10.1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2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做市商,是指经本所同意,在本所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二)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是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集合竞价参考价,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六)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七)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
申报剩余量。
10.3 本规则所称   “超过”“低于”“高于”“不足”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4 本规则制定经本所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5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6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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