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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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167 , 104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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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8.1.1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本 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 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4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8.1.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 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 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向 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 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8.1.3 上市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 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 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 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本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
  公司应当在本所要 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二节 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8.2.1 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8.2.2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 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 押股东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 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被冻结人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 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等。 
8.2.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 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8.2.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 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 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 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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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8.3.1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 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8.3.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8.3.3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 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8.3.4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8.3.5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 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8.3.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 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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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则第7.1.2 78 条的规定。 
8.3.8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 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上市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 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 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 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 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7.1.2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 及本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 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 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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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 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节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8.4.1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 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业务规则。 
8.4.2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核心员 工),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 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 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 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4.3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合理确定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式进行说明。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或者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 发表意见。 前款所称的市场参考价是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孰高者。
   8.4.4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 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4.5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 
8.4.6 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依法设立的员 工持股计划,上市后可以继续实施,管理方式、持股期限等 事宜按照已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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