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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4:第一部分第五章: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5
让我说的话,我觉得比起由美国的乡村和县城从当地选出的官员管理,它们由远离它们和被它们永远视为异己的中央政权管理更为有效。如果让我判断的话,我相信当美国全国的行政被集中到一个人手上时,会将美国治理得更加安全,会让美国的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合适的利用。不过美国人从地方分权制度中获取的政治好处,却使我对这一制度心驰神往。
即便存在一个常驻的权威当局,它常常关心我的享乐不受干扰,扫除我前进道路上的所有阻碍,不用我对此操心,但正是这个把我生活中的任何一点小困难都照顾到的当局,假如是我的自由和生命的专制主人,包办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致使一旦它无精打采四周的一切也得了无生机,一旦它睡觉时四周的一切也得睡觉,一旦它死去时四周的一切也得灭亡,那它对我又有什么益处呢?
有些欧洲国家,它的居民认为自己是外来的移民,对当地的命运漠不关心,对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他们都未参加,甚至并不确切明白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只是似乎感觉到了,或偶尔听过他人叙述某某事件而已。更夸张的是,他们对教堂教士的处境、街道的治安、自己村庄的遭遇,都无动于衷。他们觉得,这一切事情与他们都毫无干系,应该由强大的第三者——政府去加以管理。
他们觉得自己只是作为一种拥有用益权的人来享有他们拥有的财产,对这些财产既无占有的思想,又无任何改良的念头。这种对自己麻木不仁的态度,竟然发展至当他们自身或其子女的安全遇到危险时,他们不但不去排除危险,反而坐等全国前来救援的地步。而且,虽然这种人能够完全牺牲自己的自由意志,但决不会比其他人更愿意遵从。
没错,对一个小军官的随意摆布他们都会表示服从,但一旦部队撤退,他们就像战胜了敌人似的敢于违纪犯法。所以,他们会永远在任性和奴性之间摇摆。
当一个国家达到这样的地步时,它就必须改造自己的民情和法律,否则它的公共道德的源泉就会枯竭,它虽然尚有百姓,但是已无公民,必会灭亡。
我觉得这样的国家正在等待外国征服。若它还未从世界舞台上消失,那只是因为四周的国家跟它类似抑或还不如它。它还有一种无法定义的爱国本能,或者一种对昔日声望的盲目自豪,或一种对昔日荣誉的模糊记忆,但这些东西事实上都于事无补,只能让它在受压迫的时候产生自我保存的冲动。
假如想以某些民族曾为保护他们好像是作为外来人居住的国家而作过巨大的贡献来证明他们是爱祖国的,那也是不对的,一旦深入考察之后,你会发现他们当时的主要动力几乎都是宗教。
国家的长存、光荣和昌盛对他们来说,都属于神圣的教义,在保卫祖国的时候就相当于保卫他们都是其公民的圣城。
土耳其人一直不参与社会事务的处理,可一旦他们觉得苏丹们的征服就是穆罕默德教的胜利,他们就会完成一些艰巨的任务。如今,这个宗教正在衰败,他们自身也在衰败,只有专制制度还存活在他们那里。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具有特殊的威力,并说这是它自己造成的荣誉,但我想它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假如全靠自己,专制制度决不能持久。只要你认真研究一下,就会发现是宗教使专制政府长期兴盛的,而并非是它的威慑力量。
无论你怎样找寻,除去人们意志的自由联合外,你在人们之间再也找寻不到真正的强大力量了。而且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宗教或爱国主义可以使全体公民永久地向同一目标前进。
法律不能重燃已经熄灭的信仰,但可以让人们关心自己国家的命运。法律能够唤醒和引导人们心中若隐若现的爱国本能,而当这种本能与思想、激情和日常习惯相结合时,它就会变成一种自觉的和持久的感情。并且决不能说想要唤醒这种本能已经为时已晚,因为国家不会像人一样迅速地衰落。
当每一代人出生在一个国家时,是作为即将掌控立法工作的新人而出现的。
我最佩服美国的,正是它的地方分权的政治效果,而不是这种分权的行政效果。在美国,随处可以使人体会到有祖国的存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都是每个人关心的对象。
公民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就像关心自身的利益一般。他们为国家的光荣而自豪,夸耀国家获得的成就,坚信自己对国家的成就有所贡献,觉得自己随着国家的兴旺而兴旺,并为从全国的繁荣中获得好处而感到欣慰。他们对国家的感情类似于对自己家庭的感情,并且有一种自私心理促使他们去关注州。
欧洲人总把公职人员看成政权的代表,但美国人却相信公职人员的工作是行使公民的权利。所以说,在美国是人服从正义或法律,而决不是人服从人。
对自己他们也总有一些夸大,却几乎总是有益的想法。他们果断地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它可以对抗一切。如果一个人想要做一番事业,即使这项事业与社会公益息息相关,他也不会求助于政府。
将计划公布出来后,他就自己去执行,或请求其他个人的力量从旁协助,力排一切阻碍。毋庸置疑,其结果总是不如有州政府帮助时为好。不过从长远角度分析,所有私人事业的总结果却会超过政府可能做出的成果。
因为行政当局只管民事,所以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羡慕,当然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不过它的行动手段十分有限,所以大家觉得不能全都依靠它去办各项事业。
于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它的职权时,并不是像在欧洲那样全靠自己。无须担心公民会不尽义务,因为公众的代表会采取行动。相反,每个人都会扶持、协助和支援行政机关。
结合个人努力与社会力量,往往会完成最强大和最集权的行政当局所不能完成的工作。(Ⅰ)
为证明上述的一切我还能举出好多事例,但我宁愿只举出一件,也就是举出一件让我最熟悉的事来作证明。
在美国,政府当局掌握的发现罪行和追捕罪犯的手段并不是很多。
美国不设行政勤务警察,也不知道护照是什么。美国的司法警察比不上法国的;检察官的人数极少,而且经常不是由他们主动提出对罪犯的起诉;对罪犯的审讯也很迅速,且只是口讯。可我猜测,任何一个国家的罪犯,漏网率也不会像在美国这样小。
究其原因,正是人人都觉得提供犯罪的证据和擒拿罪犯与自己的利益相关。
在旅美期间,我曾亲眼看见发生了一个重大案件的县的居民自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目的就是为追捕犯人,并把他送交法院惩治。
在欧洲,官员擒获在逃的罪犯时,算是罪犯倒霉,居民在这场斗争中只是看客;可在美国,罪犯都被视为全民公敌,人们群起而攻之。
我相信对一切国家地方分权制度都是有益的,而对一个民主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
贵族政体下,只有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永远确保自由。
由于紊乱对统治阶级造成的损失比较多,因此他们特别关注秩序。
换句话说,在贵族政体下,由于人民经常拥有有组织的力量,以准备随时去反抗暴君,所以人民就可以避免专制的过分压迫。
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是不会有抵抗这种灾难的任何保障的。
在小事情上都不懂得运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会在大事情上使用民主呢?
在每个人都软弱无权且没有任何共同的利益使其联合的国家怎么能抵抗暴政呢?
所以,恐惧人民造反的人和恐惧政府专制的人,其实都应当同样希望逐渐发展地方的自由。
我始终坚信,没有什么国家会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有受行政集权的制约的危险。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许多,但最主要的是,这类国家通常的趋势,是政府的一切权力向直接代表人民的唯一权力机关聚拢,因为除了人民以外,再无其他,不过这个人民指的只是一大群完全平等的个人。
可是,一旦这个权力机关具备政府的所有属性的时候,它便很难不去设法干预行政工作的细节,而且长此以往,它肯定能找到这样做的机会。在法国,我们已经亲眼看到了这种情况。
法国大革命期间存在两个不应混淆的、方向截然相反的趋势:一个倾向于专制,一个倾向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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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的君主政体下,只能是国王制定法律。但在君主专权时期,残缺不全的地方分权制度的不少残余依旧依稀可见。这种地方分权制度原本就是很不一致,不够完善的,往往显得荒谬绝伦。但在贵族政体下,这种制度有时竟成为压迫的工具。
法国大革命同时宣布,它既反对地方分权制度,又反对君主政体。它不分青红皂白,仇恨以前存在的一切,既仇恨专制统治,又仇恨能够遏止这种暴政的措施。这场革命本身不但是共和主义的,而且还是中央集权化的。
法国大革命的双重特征,是专制统治的友人热衷精心引用的事实。当他们在保卫行政集权的时候,你敢说他们是在效忠于专制制度吗?显然不能,因为他们声称自己是在保卫大革命的主要成果之一。(K)
如此,民众和敌人,即自由的公开偏好者和暴政的隐秘仆人,就都能享有人民的权利了。
我曾经访问过地方自由制度高度发达的两个国家,聆听过竞相争取统治的这两个国家的那些政党的意见。
在美国,我发现有人暗地企图破坏本国的民主制度;在英国,我发现有人大声疾呼反对贵族制度。可就是在这两个国家,所有人都认为地方自由是一件大好事。
在这两个国家里,我听到公民们讲由各种原因导致国家的弊端,但唯独地方自由不在其中。
我听到人们列举他们国家的强大和繁荣的一大堆原因,但他们在列举优点时,地方自由无疑是被放在首位的。
我发现,虽然他们在政治学说和宗教教义方面明显不同,但在他们每天所见所感的,以此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唯一事实上却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我的这个发现是对的吧?
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不承认这种制度的好处。也就是说,谴责这个制度的人,其实根本不了解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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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1830年,马萨诸塞州共有乡镇305个,人口610014人。所以,每个乡镇的平均人口约2000人。
[2]有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不采纳这种方法。这些乡镇,往往设一名乡镇长和一个由两个科组成的乡镇公所,当然这是一种必须由法律允许的例外。参见1822年2月22(23)日关于调整波士顿市政权的法令,载于《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2卷第588页。
(波士顿,1823年)这项法令是用于大城市的。一些小城市往往也设立自己的行政管理机关。1832年,纽约州有104个乡镇设有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关。
参见《威廉氏纽约1832年大事记》。 (纽约,1832年) [3]最小的乡镇要选三人,最大的乡镇要选九人。参见《乡镇官员》第186页〔托克维尔引用的是古德温:《乡镇官员或马萨诸塞法令》(伍斯特,1829年)〕;再参见马萨诸塞州关于行政委员的主要法令: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1卷第219页;
1796年2月24日法令,第1卷第448页;1801年3月7日法令,第2卷第45页;1795年6月16日法令,第1卷第475页;
1808年3月12日法令,第2卷第186页;1787年2月28日法令,第1卷第302页;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1卷第539页。
[4]参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150页:1786年3月25日法令。
[5]同上。
[6]指乡镇常设的官员。要了解关于这些乡镇官员的职务细节,可参见古德温:《乡镇官员》和三卷本的《马萨诸塞法令汇编》,波士顿,1823年。
[7]参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250页:1786年3月23日法令。
[8]参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217页:1786年2月20日法令。
[9]同上书,第1卷第367页:1789年6月25日法令;第3卷第176页:1827年3月8(10)日法令。
[10]参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551页:1821年2月14日法令。
[11]州长咨议会是由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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