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 1274 , 104 , 182
[编按:转载于 腾讯微信/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0-11-17.]
前几天写的《孙大午先生可能已经涉黑》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但也有律师同行有一些异样的声音:“你这样写,是否会引导公安机关朝着涉黑方向去做?”
“这会不会有给警方递刀的嫌疑?”
明明我写文章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偏偏有些人讳疾忌医,回避问题,仿佛认为医生的诊断是导致病情恶化的原因一样。殊不知,我的分析,还只是一个保守的预测。
我在过去的十年间,办过各种涉黑案件,有一审有二审有申诉,有运动之前也有运动之后,有成功摘帽的也有无力回天的,也感受过司法的公正与阴暗,所以经验足够丰富,心理足够强大。
我在孙大午被抓当天,就判断涉黑的可能性,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其实每天都在各地发生。
只是因为孙大午个人知名度大,舆论反响太大,而普通民营企业家类似的遭遇不被曝光罢了。
1)为什么要异地用警?若从《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来讲,程序违法啊,犯罪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是高碑店,凭什么高碑店公安局管辖呢?
但是所有涉黑案件都是这么做的,全都是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为什么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及时送看守所呢?
因为几乎所有涉黑案件都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啊,便于突破口供,也防止律师会见。这当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但利用的是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这一条。
3)为什么抓那么多人,公司高管几乎一锅端,还抓家人?
因为所有涉黑案件都要求组织性、层级性,只有抓那么多人才能凑够人数啊。
4)为什么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罪这种罪名,也要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财产,
因为涉黑案件“打财断血”,就是要剥夺你的经济能力,甚至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啊。
5)为什么政府的工作小组马上接管企业?
因为所有涉黑案件,都是冲着没收你的企业来的,提前接管也是目前标配的骚操作啊。办过涉黑案件的都不意外,不会故作惊讶。
本案中所有的疑问,所有的程序违法,所有的不合逻辑,在涉黑案件这个套路里,都有了合理的解释。
我并不是说这些操作合法,或者说存在即合理,而是说目前涉黑案件的办案思路,
本来就是以违反程序的方式在完成政治任务,该谴责的是运动式治理的反法治。
脱离这个背景,就无法理解。
指定管辖、长期指居、刑讯逼供、拔高凑数、未审先定、一审终审、没收全部财产……都是在涉黑案件中发展出来的潜规则,早已颠覆了正当程序。
那种认为塑造孙大午的伟大,就会让公安机关改弦易辙的想法,太天真了。那种“孙大午动得,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的观点,根本(改变?)不了涉黑案件就是要个人企业一锅端。
这是有备而来,蓄谋已久的行动,怎么可能主动退让呢?
越是称颂、追捧孙大午,可能越加速其被定重罪。越是强调其不走寻常路,越可能把他架在火上烤。、孙大午如此巨大的社会号召力和动员能力,还得了?
我一介书生,人微言轻,根本没有能力去引导公安办案方向,而只是说出了一个秘密,解释了大众以为反常事件背后的逻辑,提醒我们的舆论,要反思孙大午的命运,为何是中国民营企业正在经历的阵痛。
这三年里(2017-2020?),全国涉黑案件办案数量,超过过去十年的总和,这是官方发布的权威数据。
获刑人数、波及企业、查扣冻财产的总额,也超过了此前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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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些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的,但也有被上纲上线、无辜殃及的,而且后者不在少数。
河北民营企业家赵某,省优的生态农场,倾注了其科技兴农梦,被控涉黑,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封一年多,后来被摘帽从轻判决,作为涉恶处理,但企业基本上已经垮了。
湖南房地产商朱某,被控十余罪,但除了一起寻衅滋事自己涉及外,其他均没有参与或者根本不知情,单独立案或根本不成,但在涉黑下却变成了组织行为,惨遭刑讯逼供,一直不认罪,一审被判二十五年,没收几十亿资产。上诉后判决还没生效,其财产就已经被告他的“老赖”动用。
(湖南)株洲某民营企业,侦查初期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就被公安机关张榜征集线索,企业就被强行接管,好好的公司被工作组搞得一团糟,难以复原。
山西某合法运营的客运公司,被违规运营、恶意竞争的对手告,全案无一轻伤,只有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两个罪名,起诉后却硬要追加涉黑帽子。
甘肃某涉黑大案,被告人反被“受害人”打成轻伤,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一系列设备,在一审尚未开庭就已经被鸠占鹊巢,另做他用,预示着案件早已被定调,审判只不过是走个过场……
但这些真相,只有经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才知道,参与辩护的律师才知道,旁人是无从得知的。
因为涉黑案件的舆论,是只有官媒大张旗鼓的宣传,而不允许律师发声的,家属想要发声更没有渠道。
在电视台、报纸、网站,以及公检法的公众号上,尚未有生效判决,嫌疑人、被告人的名字、照片、“恶行”,以及专案组的艰辛、成果、胜利就已经被宣扬得人尽皆知。
一边是歌舞升平式的“拍手称快”,一边是蒙冤企业家及其家属求告无门,冰火两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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