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16 20:50 .. 上交所落实严监管、强监管,依法依规打击上市公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全面强化财务造假案件查处力度,共发出公开谴责15份,共处理责任人223人次,其中12名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认定,如退市紫晶、退市泽达、ST起步均被公开谴责。
二是重点监管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全年公开谴责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5家次,通报批评11家次,对主要责任人员依规从重追责。
例如人福医药、*ST明诚被公开谴责,相关实控人被公开认定3年。
三是全力整治违规减持等市场乱象,共对违规股票交易行为发出公开谴责7份、通报批评14份、书面警示43份,如我乐家居股东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予以公开谴责。
四是从严处理概念炒作相关信息披露违规,共发出通报批评4份,书面警示9份,如康惠制药、百花医药e互动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被通报批评。
五是全面加强退市公司追责工作,针对退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坚持查实一个、处理一个,强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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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6 04:30 , 11241 , 155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证券, 2024-03-15. ]
中国证监会2024年发布四项政策文件: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分别为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精神,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
证监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 “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着重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8项政策措施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首先,是《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该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
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
压实拟上市企业及 “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 “看门人”责任.
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 ... 中国证监会2024年发布四项政策文件: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证券, 2024-03-15. ]
中国证监会2024年发布四项政策文件: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分别为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精神,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
证监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 “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着重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8项政策措施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首先,是《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该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
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
压实拟上市企业及 “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 “看门人”责任.
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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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9 03:39 , 3197 , 150 ..
第三章 业务管理
3.1 会员开展本所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 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3.2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 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 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3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 券买卖委托.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 与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 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以及委托关系 解除等事项作出约定.
3.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委托 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者终止与客 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一)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 (二)客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三)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四)客户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会员提供身 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5 会员与客户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
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 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 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 息.
3.6 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 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 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3.7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资料, 防止出现遗失、毁 ...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2 ⟶
第三章 业务管理
3.1 会员开展本所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 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3.2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 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 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3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 券买卖委托.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 与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 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以及委托关系 解除等事项作出约定.
3.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委托 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者终止与客 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一)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 (二)客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三)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四)客户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会员提供身 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5 会员与客户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
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 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 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 息.
3.6 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 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 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3.7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资料, 防止出现遗失、毁 ...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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