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选举制度为啥这样设计?——兼谈其历史演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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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279 , 104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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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不是民选?


  这其中的原因,类似于参议员选举(前面说了,建国时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
  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民选,不容易受到民粹的影响。

另外,他们不需要对选民许下任何承诺,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就不易受到民意的左右。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岗位,这两点都是很重要的。


  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举方式,宪法的规定是: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这样就避免了行政系统(总统)或立法系统(国会)单方面操控最高法院的人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终身制?


  大伙儿要记住一点:在“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分立中,司法系统是最弱势的一方。


  咱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说,跟总统一样是4年)。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全部9个大法官,万一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正好又控制了参议院(这种情况,历史上出现过多次)。


那么这个总统就可以把所有大法官全部换成自己的人——三权分立就完蛋了。即使把大法官的任期从4年增加到12年(3倍的总统任期),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也有机会提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3人),这也足以打破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


  而终身制的好处是:只有当某个大法官死亡或者主动退休,在任总统才有机会提名接替人选。由于总统只能当4年或8年,平均下来,每个总统通常只有一两次机会可以提名大法官。这样一来,任何一个总统都【难以】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团队作出重大变更。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9个人?


  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这又是一个漏洞)。历史上,大法官的人数经历过几次变动,大致如下:
1789年,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司法法》中设定大法官是6人(俺不知道当初为啥设为6人,但【偶数】显然是不严密的);
1807年,调整为5人;
1837年,调整为9人;
1863年,调整为10人(当时并未任命第10人,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历史上从未达到过10人);
1866年,调整为7人;
1869年,调整为9人(然后持续到现在)。
  看上面的数次变迁,你会发现19世纪60年代出现频繁变动(10年内改了3次)。为啥捏?根源在于当时的党派斗争。


  共和党总统林肯在1865年4月遇刺身亡,时任副总统的安德鲁·约翰逊于是成为总统。约翰逊出生于南部州,而且又是民主党人;而国会由共和党控制。那时正值南北战争结束后的“重建时期”,由于约翰逊的身份,国会的共和党议员总是觉得他偏袒南方,跟他的关系闹得很僵(当时的国会甚至发起了一次总统弹劾案,约翰逊以1票之差侥幸保住总统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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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年,国会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缩减为7人,就是为了阻止约翰逊任命新的大法官(当时出现空缺);1869年把大法官恢复为9人是因为这年约翰逊已经结束总统任期。所以1866年和1869年的两次变动,纯属党争。如果当初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数量,就没有这些鸟事儿了(修宪的难度很大,就不至于轻易改变大法官数量了)。

  说到大法官的人数变动,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提。
  前面提到小罗斯福因为天时地利人和,得以连干4届总统。他在实施“罗斯福新政”的过程中,对行政机构进行了扩充。但是他的很多做法被最高法院判定是【违宪】。这让小罗斯福很恼火,视最高法院为自己的绊脚石。为了摆平最高法院,小罗斯福想了一个损招——“司法改组法案”,并美其名曰“为最高法院持续注入新血”。这个法案要求:如果某个大法官年满70岁又没有退休,那么总统可以再任命一个新的大法官。最高上限可以到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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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斯福的意图很明显——往最高法院安插足够多的亲信,就可以在投票中抵消掉原有大法官的票数。这个计划如果得逞,将会严重破坏三权分立。

所以罗斯福刚提出这个想法,就遭到很多人反对(连民主党内也有反对者)。当时罗斯福领导的民主党彻底控制了参众两院。这个法案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是被参议院阻止了。
  从这个案例中,你可以再一次体会到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差异——具有精英属性的参议院会更加理性一些。


★俺的点评:好的政治制度 VS 坏的政治制度


  这次的2016美国大选,川普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很多同学因此得出结论说:美国的政治制度有重大缺陷,才会让川普这种人上台。
  今天俺借这篇博文,谈谈自己的看法。(先声明,俺本人并不喜欢川普的作风)

  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并【不是】让好人上台执政。这个目标充其量只能排在第二优先级(甚至排在更后面)。
  那么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啥捏?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权力的制衡】。


如果能做到这点,即使是一个野心家或者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上台执政,其破坏性也不会太大。那么整个政治体制就可以持续运作,不至于崩溃;反之,如果做不到权力的制衡,一旦让某个野心家掌握了大部分权力,那么这个野心家就有能力严重破坏整个政体(甚至引发体制崩溃)。

如果整个体制都崩溃了,其它的优点再好也是浮云。


  其实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第4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个作者之一)曾经点评过美国宪政体系,(大意是):我们这个制度,要让野心家来制衡野心家。

显然,某些开国元勋们明白一点:“只让好人执政”这个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注:
  麦迪逊那句话的洋文是: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某热心读者建议使用另一个译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因为在任何一个政坛中,野心家(充满私心的人)总是占多数。

所以你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体制,【只让】好人当选。不可能有这么完美的制度。

这种情况下,设计政治体制一定要留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以做到——即使是一个很坏的人上台执政,权力的平衡体系也不会被破坏。套用软件开发的术语就是:系统设计要有足够的鲁棒性(robustness)。


  在本文前面部分,俺介绍了很多“防范民粹的机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国元勋们预料到:总有一天会有某个野心家利用民粹上台。于是他们在宪法中先埋好伏笔了。

  综上所述,“川普当选”并【不能】说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失败。除非川普就任总统之后,能够严重破坏权力的制衡机制(比如“三权分立”),到那个时候,你才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失败了”。(俺个人认为:这种概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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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qiLong

★俺的点评:好的宪法修正案 VS 坏的宪法修正案


  今天这篇博文,聊到了几个“宪法修正案”。所以俺也顺便来聊聊修正案的好坏。
  俺觉得:一个【好的】修正案,必须要让【副作用】最小化;反之,一个【坏的】修正案会带来较多的副作用。
  以下几种情况,算是修正案的【副作用】:
1. 破坏了宪法设计者的初衷
2. 产生了新的问题
3. 引入了更多的概念(宪法条文中依赖的概念越多,其灵活性就越差)

  为了让大伙儿更好地理解修正案的“好/坏”,下面俺举一个好栗子和一个坏栗子,分别加以说明。

◇宪法第12修正案


  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好的】典范。
  前面已经介绍了这个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因为立宪者没有考虑到政党的出现,导致选举人投票出现一些问题(漏洞)。
  宪法第12修正案解决了原有的漏洞,对原有的选举人投票流程【没有】增加额外的复杂度;更妙的是,该修正案的文本完全【没有】提及“政党”这个概念——也就是说,这个修正案【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因此,这个修正案有资格被称为【好的】修正案——没有改变立宪者的初衷,没有产生新的问题,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宪法第17修正案


  前面也聊过这个修正案的背景,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坏的】典型。
  当初为啥要让州议会选举联邦参议员?俺再罗嗦一下立宪者的2个出发点:
其一,这是避免联邦参议员受民粹的影响的措施之一;
其二,这是让州来制衡联邦的措施之一。
  而经过第17修正案之后,这两个立宪者的初衷都被破坏掉了。

  然后再来说一下该修正案引发的新问题。
  联邦参议员改为民选之后,只能在每2年的参议院改选过程中,州选民才有机会投票选出本州的参议员。但是参议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任期内死亡、到行政机构就职)。于是第17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当某州的参议员出现空缺,由该州的行政长官(州长)指定临时参议员来填补空缺。


结果就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会有内幕交易。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2009年年初:包括奥巴马在内,有4个民主党参议员到行政机关就职(奥巴马去当总统、乔·拜登去当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去当国务卿、肯·萨拉查去当内务部长),导致4个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

结果某些州的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出现很大争议(被指责幕后权力交易)。

  当初推动这个修正案的人,是为了解决“州议会腐败问题”和“州议会选举僵局问题”。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有其它很多种方式,完全没必要去改动宪法。


★结尾


  俺始终坚信天朝有朝一日会实现民主化。

在通往民主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推翻旧制度,也要考虑如何建立新制度。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请注意,俺说的是“借鉴”而不是“照搬”)
  希望本文能让有志于此的网友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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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修正案 +总统 +参议员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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