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7 , 2148 , 104 , 169
5. 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休养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矛盾,此后矛盾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顾父母生活起居。
2019年,母亲因病去世,刘某如拒绝操办丧葬事宜,亦未支付相关费用,有关丧葬事宜由刘某芽与其他三子女共同操办。经村干部调解,刘某如仍拒绝支付赡养费及照顾刘某芽的生活起居。
因刘某芽年迈且患有心脏病,行动不便,新干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芽现年80岁,已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仅靠其他子女接济,尚不足以负担生活及医疗费用,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刘某芽要求刘某如支付赡养费及丧葬费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刘某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刘某如应依法对其承担赡养义务。
同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还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也应当在父母百年之后及时妥善地办理丧葬事宜,刘某如拒绝支付丧葬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亦违背伦理道德。故判决刘某如每年支付刘某芽赡养费,并支付其母亲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三、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主体提出,无需其他组织或个人干预。
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或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有关组织给予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诉讼权利。
支持起诉原则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性,允许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介入到诉讼中,能够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为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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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与周某某子女。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
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
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2017年1月28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某已死亡。
郗某某、周某四人为此诉请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丢。
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凌海市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郗某某、周某四人116972.4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还郗某某、周某四人养老服务费用及押金合计2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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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准备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情绪;
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解和疏远。
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意,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
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
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庭矛盾,弘扬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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