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8-16 04:00 .. 约定李某于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如李某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信息公司将按月支付补偿金;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其后不久,李某离职,并向原单位报告已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
某信息公司按照约定,遂陆续向其支付了15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来,某信息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入职的并非某商贸公司,而是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某科创公司与某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李某实际入职某科创公司。
其行为违反了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全额返还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五中院二审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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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
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
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08-14 00:10 ↓ 51
...都被要求签竞业协议.”
某知名互联网企业HR艾米告诉记者,在此类协议中,“罗列+兜底”是设置竞争企业范围的常见方式,“部分企业设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较为模糊,约定不明”.
记者梳理竞业限制相关公开案件发现,竞争企业范围是否合理是多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进入“同一行业”“类似企业”.
同时,以过长的清单罗列具体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范围过广的情况同样广受诟病.
宏帆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离职后,入职某互联网企业.
不久后,他被前东家追索竞业限制违约金23万余元,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在竞业协议中,该科技公司列举了80多家竞争企业.
宏帆认为,这几乎涵盖了他能就职的所有互联网公司,侵犯了他自主择业、正当就业的权利.
此外,一些企业认为仅限制同类企业不足以满足其保密需求,遂把范围扩大至关联方经营范围.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 11-11 06:20 ↓ 46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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