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13 19:10 .. 有关“裁决”是一张非法无效没有拘束力的废纸。
中国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该“裁决”影响。
我想再强调几点:第一,“南海仲裁案”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没有履行事先充分交换意见的必要前提,违背中菲达成的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的共识,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关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磋商谈判和平解决争议的规定,违背了“约定必须遵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南海仲裁案”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管辖范畴。
海洋划界问题早在2006年就已被中国明确排除出“强制仲裁”等程序。
菲方无视中方声明,执意提起“仲裁”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
“仲裁庭”越权审理,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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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机关或所属各项目部,并可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需求进行调动;根据王某的岗位确定岗薪标准,岗薪标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6月,公司单方面通知将王某工作地点调动至外地,人力经理电话告知其岗位由部门副经理降为普通员工,薪酬同步下调,并称“降职有考核支持”.
对此,王某提出异议并分别于2022年6月10日、6月28日向公司发出《调岗答复书》,拒绝调岗降薪安排,仍留在原工作地点.
同年7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请求未予支持,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明确否认对王某降薪,辩称对王某岗位调整但未确定薪资变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公司人力经理已告知其工资待遇将从副经理降到普通员工,且明确提到“降职”及“考核支持”,与此后王某.. 05-28 18:10 ↓ 51
...刘兵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分歧.
刘兵认为,按照离职补偿协议中的约定,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单位还需要为离职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而员工需要将单位提供的宿舍腾退.
但公司并没有将经济补偿金尽数支付,所以自己无法腾退房屋.
但公司表示,因刘先生拒绝腾退房屋,离职手续未全部完成,单位就不能支付补贴金.
双方互不相让,事情就这样“卡”住了.
刘兵所主张的公司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在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刘兵是否应搬离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带着这些问题,昌平仲裁院有关调解人员通过前期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刘兵所主张的公司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在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实际约定为“一次性就业补贴”,且劳动关系主体经2次变更,加之刘兵未腾退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等复杂问题.
工作人员初步判断,该案表面上是劳动争议,但双方实际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宿舍的腾退.. 04-01 17:50 ↓ 51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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