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1-06 02:30 .. 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 .. UfqiNews ↓
1
本页Url
🤖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