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16 00:50 .. 被执行企业尚欠1400多万元货款。
此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企业承诺分两次还清货款,后被执行企业仅履行了少量案款,大部分欠款却未按约履行,案件由此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官经过细致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并非不愿支付货款,而是遭遇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致使无法按期支付。
进一步沟通后了解到,该被执行企业在安徽某商业管理公司有一大笔尚未领取的工程款。
为尽快兑现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助力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向该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后在法院主持下,该企业陆续进行协助履行,但因被执行企业与协助执行企业在工程质量、结算、税票等问题上有矛盾,尚有360万余元工程质保金迟迟不能协助履行。
有矛盾就得解决。
随后,执行法官陆续组织双方进行约谈,并针对争议焦点问题组织双方协商。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协助执行企业扣除83万元维修金后,双方自愿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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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向被执行人余某交纳租金时,将余某应履行的54158元交至法院.
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该驾校负责人杨某认为自己是案外人,此事与自己毫无关联,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向被执行人余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5000余元租金.
执行干警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驾校及驾校负责人杨某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驾校负责人杨某收到通知书后置之不理,随即执行干警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协助执行人该驾校、杨某在擅自支付而未追回的54158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承担责任,在赴该驾校送达执行裁定书时,该驾校负责人杨某仍然没有认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错误,并且拒绝签收执行裁定书.
鉴于协助执行人该驾校及杨某多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毅然决定,依法将该驾校负责人杨某传唤至法院.
通过释法明理和思想教育,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与被执行人余某.. 05-31 12:00 ↓ 20
...(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告截图《警示函》显示,经查,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
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 06-15 00:50 ↓ 12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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