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29 22:40 .. 应当考虑转账背景、转账金额和次数、双方关系变化等因素。
本案中,原、被告交往期间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显然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产生的行为,故推定案涉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结合案情和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单笔小于1000元(含本数),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系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转账单笔超1000元的,被告应予返还,同时,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被告亦有退还款项的意思表示。
据此,依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扣除相应赠与金额后,被告应返还原告3万元为宜。
法官提醒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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