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2-21 19:20 .. 理财产品名称为“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公募基金。
由于案涉理财产品未赎回,持仓收益一直变化,但截至2023年5月29日,损失金额为158752.24元,李某诉讼请求固定为158752.24元不再变化,后续即便持仓收益有变化,李某也不在本案中变更诉讼请求。
换言之,李某主张购买的基金亏损幅度超过30%。
李某主张河北支行赔偿理财认购损失,并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理财认购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李某认为,自身过错也并非河北支行的免责事由,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且自己是高龄投资者,应以其理解力、交易的可能性、必要性综合判断其投资能力,河北支行违反适当性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对其购买的产品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由于李某尚未赎回案涉产品,损失尚未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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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 转载于 新浪财经/金融法眼, 2021-02-25. 原标题为“老人在工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 银行被判赔偿7万元”.
]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诉工行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62岁的王某曾在工行某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工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仅赎回约8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该案会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列举了三点理由.
基金产品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法眼》 ... 老人在银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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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蒙.. 03-12 22:50 ↓ 23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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