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退保”带来的是收益还是损失 #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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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2 15:40 .. 因而扣除的各项成本也高,导致现金价值在投保初期较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储蓄型保险的现金价值会逐渐累积、超过保费。
    因此,在犹豫期后退保,现金价值一般都会少于已交保费,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应当了解的是,不同于银行等短期资产,以“储蓄”“收益”为卖点的保险产品多是一种着眼于长期的资产规划,交费期满不一定意味着保障期满,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作为养老补充用的,应更加注重长期收益情况。
    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健康告知、体检要求、产品缴费期限、犹豫期及相应权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
    退保即保险合同的终止,作为一种单方面解约行为,既是投保人的权利,也是契约框架下正常的保险消费行为。
    然而近年来,一些机构、组织和个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打着“帮助全额退保”的幌子,诱导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事宜,甚至怂恿消费者伪造 .. UfqiNews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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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孙某是否系受到欺诈而撤销原先的保险合同而投保新的保险合同.
    审理过程中,业务员林某当庭陈述,孙某在购买新保单年金险后联系自己,要求追加保费到万能账户,但林某表示自己已经离职无法帮其完成,并表示追加钱款至万能账户需要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林某并不清楚.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是年金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年金、满期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转入万能个人账户,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追加保费需要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二是孙某在办理两全保险合同退保时,签字确认知晓“某某公司从未建议客户采用‘保单退保’或‘保单借款’方式获取资金并转购‘其他产品’以获取收益”.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案审理时有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废止)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得撤销.. 02-17 19:30 ↓ 47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111万元外,赔偿死者亲属7万余元.
    由于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遭拒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且车辆的危险程度已经显著增加,投保人未通知保险人该情形,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通常理解,“检验不合格”是指车辆在年度检验中,被依法认定不合格的情形,涉案货车在事发前已经通过了年检,并不存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机动车不符合.. 04-14 10:50 ↓ 46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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