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06 05:30 .. 在该市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进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制定制度模板,印发企业参考,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同时,印发《石嘴山市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和义务告知书》《石嘴山市化妆品经营十不准》《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台账样本》等规范性资料,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指导。
近期,在该市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八规范一承诺”活动,为企业规范化经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指导性、实用性较强。
在化妆品经营企业发放《石嘴山市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和义务告知书》《石嘴山市化妆品经营十不准》《宁夏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通告》等宣传海报,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700余份;利用化妆品经营企业微信群、监督检查等方式,大力宣传《宁夏化妆品经营单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指南》,让企业更加直观地学习。
通过宣传,营造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的浓厚氛围。
同时,以《化妆品 .. UfqiNews ↓ 24
... 07-18 02:56 , 908 , 172 ..
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实行接管 鉴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期货)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依法实行接管.
根据法规规定,证监会分别组织成立了相应公司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证监会分别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成立相应公司托管组,托管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接管后,三家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资金转入转出等均正常进行.
... 银保监會证监会決定對九家非銀金融机构實施接管-3 ⟶
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实行接管 鉴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期货)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依法实行接管.
根据法规规定,证监会分别组织成立了相应公司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证监会分别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成立相应公司托管组,托管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接管后,三家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资金转入转出等均正常进行.
... 银保监會证监会決定對九家非銀金融机构實施接管-3 ⟶
... 02-04 08:21 , 1921 , 150 ..
(二)在后端:彻底激活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划定了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这是在“前端”所确定的融资规则体系,也是实现法律效果的基本前提.
但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和需要,这就需要合理地平衡打击非法集资与引导民间融资之间的关系,为在形式要件上已具备“四性”特征的融资行为,在“后端”设置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已经有了这种规范的设置.
具体而言,这些司法文件考虑到国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政策,为了防止将那些具备“四性”特征的融资行为均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范围,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集资用途”与“能否及时清退”并列设置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集资用途”,是从集资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来切入;对于所吸收资金“能否及时清退”,则主要是考虑集资行为在客观结果上不会损害公众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也没有产生维护社会稳定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4 ⟶
(二)在后端:彻底激活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划定了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这是在“前端”所确定的融资规则体系,也是实现法律效果的基本前提.
但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和需要,这就需要合理地平衡打击非法集资与引导民间融资之间的关系,为在形式要件上已具备“四性”特征的融资行为,在“后端”设置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已经有了这种规范的设置.
具体而言,这些司法文件考虑到国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政策,为了防止将那些具备“四性”特征的融资行为均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范围,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集资用途”与“能否及时清退”并列设置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集资用途”,是从集资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来切入;对于所吸收资金“能否及时清退”,则主要是考虑集资行为在客观结果上不会损害公众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也没有产生维护社会稳定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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