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7 19:40 .. 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
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原告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综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林某未尽到其主张事实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法官:原告取证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颜君提示,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条文规定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
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体现了利益衡量的考虑,需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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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孙某是否系受到欺诈而撤销原先的保险合同而投保新的保险合同.
审理过程中,业务员林某当庭陈述,孙某在购买新保单年金险后联系自己,要求追加保费到万能账户,但林某表示自己已经离职无法帮其完成,并表示追加钱款至万能账户需要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林某并不清楚.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是年金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年金、满期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转入万能个人账户,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追加保费需要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二是孙某在办理两全保险合同退保时,签字确认知晓“某某公司从未建议客户采用‘保单退保’或‘保单借款’方式获取资金并转购‘其他产品’以获取收益”.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案审理时有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废止)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得撤销.. 02-17 19:30 ↓ 26
...分三次收受了这笔钱.
2024年4月,杨承华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不仅是股权、钱款,房产也成为这类代持行为的重点目标.
2019年,江苏省扬州市某区原副区长叶某想购买房产,某公司总经理高某某考虑到叶某多年来对公司的“帮助”,主动表示代为支付房款.
此后叶某选中一套价值238万元的商品房,要求房产公司为其预留.
因担心有风险,高某某为其付款后,叶某叮嘱高某某暂时不要网签.
叶某、高某某等人一起验房并办理拿房手续后,叶某安排高某某将钥匙、电费卡、门禁卡等房产资料带回.
直至叶某案发时,该房产仍未网签备案.
“表面上看该房产并非叶某所有,但实际上叶某曾为高某某谋利,且叶某职权对高某某公司经营具有制约力,高某某对叶某言听计从,叶某对该房产具有实际控制力,形式上已经达成了行受贿合意,侵害了职务廉洁性,所以认定其受贿238万元既遂.”
查处.. 06-08 06:10 ↓ 18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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