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21 06:50 .. 现就人员资质条件、任职备案等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人员资质条件《高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从事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
该要求适用于本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
二、关于任职备案为防止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平台等系统,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是否符合相关任职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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