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05 20:40 .. 案涉合同并未成立。
但甲存在缔约过失,应赔偿乙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双方约定将要签订的合同书才是本约合同。
甲拒绝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当以电子数据、网络达成的交易引发纠纷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往往是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
因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为保障当事人交易安全,督促当事人审慎交易,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微信聊天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据此,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成立,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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