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0-05 17:50 .. 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实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由分组会议初步审议。
常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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