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0-02 03:30 .. 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并未明确。
《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是因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由第三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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