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28 14:00 .. 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条有理”。
《办法》包括27条、4方面,首次对组织处置概念作出完整界定,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处置依据和衡量标准。
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对照《办法》要求,注意明确不合格党员标准,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划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方式界限,区分组织处置与可以不予处置适用情形,把丧失党性立场和信仰同思想跟不上形势、屡教不改与知错能改、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履行党员义务有力无心与有心无力等情形区别开来,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冤枉一名合格党员、不漏掉一名不合格党员。
以细心核,规范工作程序,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板有眼”。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依据党员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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