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27 18:30 .. 根据“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3项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判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危害结果之一。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造成的一种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现实性损害。
但是,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危害结果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也没有列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体情形,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坚持适度原则,以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基础,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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