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19 18:40 .. 不利于打造公平、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罗德才说。
罗德才介绍,在法律意义上,执行是个别清偿程序,破产是概括清偿程序,二者均具债务清偿功能。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采取的是“执转破”方式。
但是“执转破”方式只是强化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前后衔接,未能突破程序界限。
因此,导致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办案手段、人员调配等方面未能充分融合,往往出现“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现象,从而制约两项制度各自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关于救助市场主体和清退僵尸企业的积极作用。
“就中基层法院的情况来说,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办案手段等方面不一致表现得较为明显.”
遂宁中院民二庭庭长徐堂富告诉记者,执行局法官办案以清偿单人的债务为导向,即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锁定并执行来偿还一个人的债务。
但对破产法官来说,办案以公平清偿多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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