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3-13 11:30 .. 离婚协议约定小玲玲归妈妈郝美抚养,但两人未对公租房的使用权作出约定。
办理离婚登记后,郝美、甄俊及小玲玲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内。
之后,因甄俊经常喝酒闹事,郝美要求前夫搬离却被拒绝。
2021年11月,郝美作为承租人申请变更公租房的承租信息,减少共同申请人甄俊,增加其母亲作为共同申请人。
经多次交涉,甄俊仍居住在公租房内,郝美只得带着小玲玲搬出该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甄俊立刻搬离公租房。
深圳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应限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本案诉争的公租房为婚后由郝美、甄俊及婚生女共同申请所租,在租赁期限内,各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离婚后,郝美、甄俊均可承租。
双方未就该公租房的租赁权协商一致,但郝美系案涉公租房的承租人,且系抚养子女一方,根据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定该套公租房的承租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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