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2-23 22:40 .. 应该怎样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案情: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
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
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
周先生则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
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微信红包发送的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应认定为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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