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2-09 07:20 .. 在此案中,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原告周先生。
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记者梳理发现,审理者主要从产品属性、民间风俗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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