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11 18:10 .. 省市县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中医医院儿科、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高水平儿童医疗服务网络。
发挥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在全国儿科医学技术发展、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转化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发挥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在区域内儿科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骨干力量培养、主要疾病临床研究等方面辐射带动作用,满足区域内儿童患者看病就医需要,减少跨区域、跨省就医。
省级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加大对本省儿童医疗服务薄弱地区支持力度,缩小地市间、医疗机构间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差距。
提升儿童重大疾病诊疗和急危重症救治能力。
聚焦儿童重大疾病,以专科发展带动儿科重大疾病诊疗能力提升。
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探索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或具备条件的儿童专科医院开展针对儿童期重大疾病的成年阶段延续治疗。
依托省级、市级和县级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 .. UfqiNews ↓ 0
... 05-11 03:03 , 2685 , 168 ..
[编按: 转载于 腾讯微信/江小涓 坐井观天, 2021-05-10. 原作者:江小涓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节选自《江小涓学术自传》.
] 2004年我调到国务院研究室担任副主任,我离开中国社会科学院赴任新岗位时,去向院里一位老领导请教,请他指点如何做好新的工作.
他看我踌躇满志的样子非但不鼓励,还严肃地对我说“不能把新岗位视为展现你理论水平的舞台,你去是为党中央国务院服务的,收起你的想法,认真虚心地看、听、学和悟.”
这个提醒相当程度上端正了我对新岗位的基本心态,算得上是给我上了“入职第一课”.
2011年我又调任国务院副秘书长.
行政工作经历不是本书的重点,我也把握不好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
因此,我还是谈一些与学术研究相关的体会和感悟吧.
1.高层(党政领导)的意愿和意志非常重要那种各方面完全达成一致的重要决策并不多,许多问题靠讲理论讲理念也不能彼此说 ... 政务工作中的学术思考:党政高层到底怎么决策的? ⟶
[编按: 转载于 腾讯微信/江小涓 坐井观天, 2021-05-10. 原作者:江小涓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节选自《江小涓学术自传》.
] 2004年我调到国务院研究室担任副主任,我离开中国社会科学院赴任新岗位时,去向院里一位老领导请教,请他指点如何做好新的工作.
他看我踌躇满志的样子非但不鼓励,还严肃地对我说“不能把新岗位视为展现你理论水平的舞台,你去是为党中央国务院服务的,收起你的想法,认真虚心地看、听、学和悟.”
这个提醒相当程度上端正了我对新岗位的基本心态,算得上是给我上了“入职第一课”.
2011年我又调任国务院副秘书长.
行政工作经历不是本书的重点,我也把握不好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
因此,我还是谈一些与学术研究相关的体会和感悟吧.
1.高层(党政领导)的意愿和意志非常重要那种各方面完全达成一致的重要决策并不多,许多问题靠讲理论讲理念也不能彼此说 ... 政务工作中的学术思考:党政高层到底怎么决策的? ⟶
... 09-09 23:39 , 9684 , 123 ..
[编按: 转载于 网易网/微法官, 2023-09-10. 原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沈岿先生.
]
关于中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
1. 关于整体上加重处罚的规定
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较以往加重了处罚.
这种 “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希望立法者慎重考虑.
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
2. 关于第33条
第33条是新增条款,赋予了公安部门对有些传销活动(包括组织领导、胁迫诱骗和多次参与)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处罚.
该条款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
后者第13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是分别负责传销违法行为和传销犯罪行为.
修订草案授权公安机关对有些传销活动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不经刑事诉讼程序即可对从事这些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作为一部法律,在权限上可以作出如此规定,若最后该条款通过,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就得做相应修改.
但是,非常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修订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尤其是需要回答:(1)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是否真地可以更加有效地减少此类传销活动?若财产罚不足以减少,增加几天关押的日子对违法分子就会有非常明显的威慑作 ... 关于中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 ⟶
[编按: 转载于 网易网/微法官, 2023-09-10. 原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沈岿先生.
]
关于中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
1. 关于整体上加重处罚的规定
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较以往加重了处罚.
这种 “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希望立法者慎重考虑.
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
2. 关于第33条
第33条是新增条款,赋予了公安部门对有些传销活动(包括组织领导、胁迫诱骗和多次参与)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处罚.
该条款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
后者第13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是分别负责传销违法行为和传销犯罪行为.
修订草案授权公安机关对有些传销活动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不经刑事诉讼程序即可对从事这些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作为一部法律,在权限上可以作出如此规定,若最后该条款通过,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就得做相应修改.
但是,非常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修订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尤其是需要回答:(1)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是否真地可以更加有效地减少此类传销活动?若财产罚不足以减少,增加几天关押的日子对违法分子就会有非常明显的威慑作 ... 关于中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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