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4-24 03:20 .. 受贿人对100万元具备完全控制支配能力,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
三是受贿人收到贿赂款后,在支配、使用及转汇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或者向指定企业支付的“过桥费”“通道费”等相关款项,属于受贿成本,与行贿人无涉。
四是受贿人为完成受贿而支付的税款与行贿人为实施行贿犯罪所支付的税费,情形不同,认定原则也不同,不能因为均属税费而一律扣除。
五是税费已经上缴国家与受贿犯罪数额认定属于两个层次的问题。
受贿犯罪数额是受贿人从行贿人处得到的不该得到的好处,是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换取非法利益的量化评价。
按照刑法第64条规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均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受贿所得财物是否已经上缴、何时上缴、由谁上缴,是认定犯罪及其数额之后的追赃问题,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上缴税费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对该部分数额不再追缴即可。
因此,税费已上缴国家财政,不影响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行贿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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