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1-18 19:00 .. 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优化路径在确定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实践经验,如何才能优化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路径?笔者在此提出六点建议。
第一,更新监督理念。
近年来,针对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先后提出了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精准监督理念、智慧借助理念、统筹发展理念、融合发展理念等。
坚持能动司法,首先必须调整司法理念,把依法能动履职上升为一种理念,进而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明确监督环节。
从矛盾纠纷源头,到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民事检察均有参与的空间。
要把诉前支持起诉、诉中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诉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及检察和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事检察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全流程监督。
同时应当注意,依法能动履职必须把握好适度原则,要严格坚持依法能动,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能动履职。
第三,优化监督方式。
实现个案监 .. UfqiNews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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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代表行使权利、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473件议案,已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全部审议完毕,其中90件议案涉及的30个立法项目已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176件议案涉及的6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
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8993件建议,统一交由194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全部办理完毕;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265件建议,交由98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逐一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邀请150余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
200多人次代表应邀参加常委会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
300多人次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
积极做好代表活动的保障工作.
共有1600余人次代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百余篇调研报告.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建成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6期专题学习班,共有5824人次代表参加学习.
代表在履职活动中,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展现了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担当,提出的议案、建议装着满满的民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选举法,常委会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好选举相关工作.
目前,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基本完成,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五、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目标任务,推进人大对外工作
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 ... 2022年中国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2 ⟶
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代表行使权利、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473件议案,已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全部审议完毕,其中90件议案涉及的30个立法项目已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176件议案涉及的6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
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8993件建议,统一交由194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全部办理完毕;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265件建议,交由98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逐一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邀请150余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
200多人次代表应邀参加常委会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
300多人次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
积极做好代表活动的保障工作.
共有1600余人次代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百余篇调研报告.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建成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6期专题学习班,共有5824人次代表参加学习.
代表在履职活动中,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展现了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担当,提出的议案、建议装着满满的民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选举法,常委会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好选举相关工作.
目前,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基本完成,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五、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目标任务,推进人大对外工作
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 ... 2022年中国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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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法人 ⟶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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