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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0:20...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三、更换物业的步骤有哪些?1、更换物业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据:在《物业合同》有效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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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08:14 GMT . 添加到桌面浏览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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