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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3:00...被告根据该公司的销售情况,不定期用微信将每次需要生产产品的数量和型号、收货方、收货地点通知原告,原告则按通知生产、发货,双方不定期对帐、付款。截止至起诉时止,原告根据被告工作人员微信通知的生产数量、型号均已生产并交货完毕,下欠原告货款140000元。此后原告在未接到被告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了340000元产品并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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