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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7:20...元明至清初,匿田匿口之为更是不胜枚举。二是同籍同居。其手段就是将自身税户寄名豪强户籍或以数世同堂同居之名偷逃税收。类似行为亦名寄庄寄居,《史记》载秦“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隋唐以后,户制承前,税制愈密。当时规定有纳税丁口的民户称为“课户”,没有纳税丁口的民户或依法免税的特殊户等称为“不课户”。《唐律疏议》等载...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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