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3-28 04:20 .. 决定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
此前,ST起步三位独立董事要求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明确要求在公司《差错更正报告初稿》出具后,就以前年度差错更正影响核算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对公司2023年度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与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核查。
据悉,上述核查事项系公司前期财务造假带来一系列问题的延续,但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完成会计差错更正。
某资深市场人士表示,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明确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特别职权,明确前述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ST起步独立董事通过此种途径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会等主体形成强大监督合力,值得全市场的独立董事效仿学习。
除积极推动公司财务真实性核查外,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ST慧辰的独立董事也发挥专业判断,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追回业绩补偿款,保障公司 .. UfqiNews ↓ 0
... 09-06 10:00 , 3161 , 136 ..
(接续)
第四节 股份变动管理
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4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 ⟶
(接续)
第四节 股份变动管理
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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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6 13:31 , 3170 , 127 ..
第十一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工作谈话;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 资料; (六)发出监管工作提示;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11.2 本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可对上市公司 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 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相 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行为.
11.3 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11 ⟶
第十一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工作谈话;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 资料; (六)发出监管工作提示;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11.2 本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可对上市公司 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 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相 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行为.
11.3 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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