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1-10 19:10 .. 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引发了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持续关注。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展开了热议。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利益相关方通过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有损于公众股东的相关决策。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质疑”,刘修文委员认为,公司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应给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留出空间,并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予以明确规范,如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
欧阳昌琼委员认为,要借着这次修法机会,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他建议:要全面梳理近几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执行情况,好好总结这当中的经验和教训,把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写入公司法。
比如上市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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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6 10:00 , 3161 , 139 ..
(接续)
第四节 股份变动管理
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4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 ⟶
(接续)
第四节 股份变动管理
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4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 ⟶
... 09-06 13:31 , 3170 , 134 ..
第十一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工作谈话;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 资料; (六)发出监管工作提示;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11.2 本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可对上市公司 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 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相 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行为.
11.3 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11 ⟶
第十一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工作谈话;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 资料; (六)发出监管工作提示;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11.2 本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可对上市公司 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 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相 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行为.
11.3 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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