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7 , 2234 , 104 , 197
第二篇 在社会架构里面的行为
Chapter VIII. Human Society
第8章 人的社会
1. Human Cooperation
一、人的合作
社会,是协力一致的行为,是合作。
社会是有意的、有目的的行为之结果,这句话并不意指人们曾经缔结一些契约以建立人的社会。产生社会合作,以及时时使社会更新的那些行为,除掉为的与别人合作以达成某些独特的目的以外,别无所为。由这样协力一致的行为而形成的复杂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就是社会。
它以个人们的合作生活来代替他们的孤立生活。社会是分工,也是合作;人,以其行为动物的资格,成为社会动物。
个人,一生下来就进入一个社会组织的环境。只有在这个意义下,我们可以接受「社会是一个逻辑地或历史地——先于个人」〖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逻辑地或历史地〗这一说法。
在其他任何意义下,这个说法或者是言之无物,或者是胡说八道。个人在社会里面生活和行为。但是,社会不过是许多个人为合作而形成的结合。社会只存在于个人们的行为之间,此外无所谓社会。
在个人们的行为之外去寻找社会,那是个妄想。说到一个社会自主的和独立的存在,说到社会的生命、社会的灵魂、和社会的行为,这都是容易引起彻底错误的比喩说法。
应该视为最后目的的,是社会还是个人;个人利益应该高于社会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意义的。行为,总归是个人的行为。
社会成份是些个人行为的某一取向。 「目的」这个范畴,只在用于行为的时候有意义。神学和历史的形而上学,在讨论社会的目的和上帝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时,所用的方法也许和讨论这个宇宙其他所有部份的目的所用的是一样。
从科学的观点来讲——科学与理知不可分,科学显然不是一个适于讨论这样一些问题的工具——关于这些事情的思考,毫无用处。
在社会合作的架构里面,社会成员之间就会显现出同情、友爱、和同属感(sense of belonging together)。这些感情是我们人最愉快、最崇髙的经验的根源。它们是人生最珍贵的饰物;它们把动物属的人抬升到眞正的人。
但是,这些感情,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动因。它们是社会合作的成果,它们只在社会合作的架构里面发扬光大,它们不是在社会关系建立以前就存在的,它们不是社会关系所由发生的种籽。
形成合作、社会、与文明,而把动物人转变成「人」的这些基本事实,也即是「在分工下所完成的工作,比孤立工作更生产些」,而且人的理知能够认知这个眞理。如果不是如此,人们将永久停留在相互敌对的状态,为争取自然界稀少的生活资源而成为不解的仇敌。
每个人不得不把其他所有的人看作敌人,为求得自己的欲望满足,必然与所有的邻人发生不可解的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发展出同情。
有些社会学家曾经断言,社会原始的和基本的主观事实是一「种属的自觉」(consciousness of kind)[1]。另一些社会学家则以为,如果没有「社会意识或同属感」,就不会有社会制度[2]。这些含义模糊的名词,假若予以适当解释,我们也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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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将「种属的自识」、「社会意识」或「同属感」,解释为对于一个事实的承认,即承认:所有其他的人都是生存竞争中可能的合作者,因为他们有能力认知合作的利益,至于禽兽则缺乏这种认知的能力。
但是,我们决不可忘记引起这样自觉或这样感情的,还是上面提到的两个基本事实。如果我假想一个世界,在那里,分工并不增进生产力,则这个世界就不会有什么社会,也不会有什么仁爱和友善的感情。
分工原理是宇宙的形成和演化的大原理之一。
生物学家从社会哲学方面借来分工的概念而用之于他们的研究领域,这是对的。
任何生物内部结构的各部份之间,是分工的。
而且,还有些有机体是由一些合作的动物组成的;习惯上,我们将蚁群和蜂群比喩为「动物社会」。但是,我们决不可忘记:人的社会之特征,是有意的合作;社会是人的行为之结果,也即,有意地要达成某些目的,因而有了社会。
植物的机能结构和动物的身体,以及蚁蜂「社会」的活动,就我们所确知,都不是有意合作的结果。
人的社会是心智的和精神的现象。它是有意地利用一个决定宇宙形成的普遍法则——「分工能提高生产力」这一法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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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H. Gidding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1926), p. 17.
[1] F.H. Gidding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1926), p. 17.
[2] F.M. MacIver, Society (New York, 1937), pp. 6-7.
[2] F.M. MacIver, Society (New York, 1937), pp.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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