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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65:第五章 风雨覆巢-2:深沪之争-13
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评论员文章,称:
“针对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操纵股市等突出问题,国家三令五申,明文禁止,有令在先,《人民日报》于1996年11月15日和12月16日又先后发表了社论和特约评论员文章重申禁止。但是,近一个时期,仍有少数机构和个人,目无法纪,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动辄运用数以亿计的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并称:依法对一批违规机构及其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体现了证券市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监管原则,表明了国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新华社电和《人民日报》公布的对我们这些公司和当事人的处分决定早已是预料之中的事,但对采用这一形式公布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却始料不及。不少亲朋好友给我来电表示惊讶:
“一向在中国金融证券市场以稳健著称的你,怎么一下子捅出这么大的娄子,上了《人民日报》公布的处分名单?”
在中国,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是代表党和国家声音的权威媒体机构,一般人认为,被这两家媒体公开的案件不会是普通案件,被这两家媒体点名处分的人也不会是因为小事。
当天发表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还称: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指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过度投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抑制过度投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规范和反规范的斗争是长期的”,文章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立即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震动,当天沪、深两地股市的股票再次出现全面跌停收市。
今天,此事已过去十多年还时有文章提到我们这些第一批投身中国证券行业的人。其中有一篇文章对我当年受处分是这样报道的:
中国证券市场风雨十年,一些人的名字注定将与这伟大的历史并存,阚治东就是其中之一。1997年,由于‘申银万国在1996年的股市行情中操纵股价的表现’,《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点名批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阚治东因负主要领导责任而被解职,离开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也离开了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
不过也有媒体质疑:
“阚治东是负领导责任,还是为领导负责任?”
我被免职的处分意见,最初是以处分意见书的形式传真至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查处文件是这样叙述的:
“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年9月到10月期间,连续大量买进陆家嘴股票,致使该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据此,查处文件认定“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决定给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自营业务一年,罚款5000万元的处分”,给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法人代表、总裁阚治东免职、记大过处分”。
上述查处结果是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审计署和国家证监会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小组二次深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清算银行等有关单位,经过数月的取证、查证后得出的。
申诉与去职
“近期,大家都非常关心我的去向,组织上已表示要把我的工作安排好,我自己也在进行种种选择。我今年45岁,身体尚可,自信找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并不难。”
申而不诉
《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告知,如有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
另有一纸来自证监会的通知:
“请你们在收到通知起3日内传真回复我会稽查部是否要求举行听证会。”
另通知,如申请听证会,将书面答辩状于10日内送达中国证监会。
接到处分意见书,我尽可能使自己保持冷静,提醒自己不要出现失态或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并立即在公司内召集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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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的有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成员、公司顾问、公司律师等。
与会人员在对事情本身表示了震惊、惊讶后,一致认为处分意见调查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基本属实,但所下的结论是根本错误的,给予的处分明显偏重、偏严。
据此,与会人员一致要求公司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不过在研究由谁出任公司赴北京听证会首席代表时,会场出现短暂的沉默。我知道没人会自告奋勇提出担当这个角色,因为不好当,也不容易干好,因此我自己揽下了这个角色。
此后几天内,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听证申请报告并递交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针对处分意见书的答辩状。
答辩状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是认为处分意见书引用的法规依据不对。
中国证监会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时间为1996年10月,而处分意见书认定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发生在1996年的9月至10月。行为在前,法规在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有违新颁发的自营业务暂行办法的一些做法不应该受到追究。
二是认为连续大量买入某一股票并未构成违规,更没有严重违规。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购入陆家嘴股票查实的最高余额占该公司全部股票的4%,按此前有关规定,持有某一公司股票超过5%时必须举牌。由此可见,即使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持有陆家嘴股票5%以上,只要按规定举牌,亦不构成违规。
三是处分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有出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持有陆家嘴股票期间,该股票价格并没有发生异常波动。
答辩状列举了1996年9至10月,陆家嘴股票波动幅度在5%以内,远远小于同期沪深两地众多股票。
答辩状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一切处分。
(未完待续, To be co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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