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8 10:30 .. 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3.学位工作体制是什么?答:学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工作体制。
一是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前者在后者设立办事机构。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分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三是明确行政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
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管理的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相关事项。
4.获得学位授予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答: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申请的主体。
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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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2 03:40 , 3145 , 162 ..
1978年以来,吸收录用干部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相连,依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概括为:转干、录干和聘干.
这三种政策出台的时间不同,内容和对象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出台的是转干,197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
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 政治社会领导体系调查《中县干部》-13:公务员政治录用-2 ⟶
1978年以来,吸收录用干部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相连,依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概括为:转干、录干和聘干.
这三种政策出台的时间不同,内容和对象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出台的是转干,197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
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 政治社会领导体系调查《中县干部》-13:公务员政治录用-2 ⟶
... 02-20 15:31 , 2065 , 153 ..
第三章 处 置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 ...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 ⟶
第三章 处 置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 ...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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