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9-17 01:50 .. 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车”,但李某加入货拉拉平台,使用该车接单运输,显然提高了车辆出行频率,增加了危险发生率。
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投保时存在侥幸心理向保险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的真实用途,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使保险公司失去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的权利,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不过,作为一般公众的投保人,不太容易理解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举出常见的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情形,并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否则,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按9500元了结纠纷,由保险公司赔偿3000元、李某赔偿6500元。
法条链接《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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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需要保险公司更改过来,再跟第三方平台对接删除.
张超向人保财险投诉,要求人保财险更改上传的错误数据,且人保财险也承认了数据上传错误.
根据人保财险给予张超的录音显示,公司经过排查找出了问题,就是前期因为走流程留下了数据痕迹.
经总公司审批,走数据注销的流程,注销之后,实际的数据就会跟第三方平台同步.
同时,张超还向东营民生热线进行了投诉.
然而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东营民生热线给的答复意见是,现任车主无权干涉保险公司跟原车主之间履行的合同,让张超与原车主联系并协调处理.
张超表示,车辆维保记录是保险公司错误上传到第三方平台导致无法变卖及处理,原车主跟保险公司的合同终止了,可维保记录跟着车辆信息走的,难道车在谁手里谁就自认倒霉吗?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对《红周刊》表示,此前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经司法机关审理确实属于犯罪的,.. 06-04 19:40 ↓ 18
...其身上多处骨折,住院了19天才出院.
事后,林某某付给陈女士7000元,某保险公司付了18000元.
据悉,肇事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因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争议较大,陈女士遂将林某某起诉到泉港法院.
法院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陈女士要求林某某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意在“两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得赔8.6万元庭审时,林某某辩称,陈女士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且其诉求金额部分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对其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数额,保险公司提出了不同意见,且该公司已付18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 04-04 10:30 ↓ 15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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