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30 10:40 .. 在2021年底和2022年初,共分四次向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保定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共计向保定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余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在出借款项到期后,被告虽已偿还部分款项,但至2022年8月1日,尚欠原告本金2500余万元。
后在8月7日双方共同签署了《提前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并按原协议支付利息,且发生争议时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
到2023年3月,被告仍未偿还,因多次讨要无果,保定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至莲池区法院,要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全部本息,并提出保全申请。
莲池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活用“强监管”措施,将此案转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由专门法官办理案件立案工作,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全程跟进的处理方案。
鉴于及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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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还提供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出具的肿瘤精准治疗评估报告,证明马某所患疾病确属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则辩称,在2019年签订保险合同时,工作人员曾向投保人刘某进行询问“被保险人马某是否患有高血压等病史”,刘某回答为否.
但在2020年8月马某提供的病例中却显示马某有间断性口服降压药治疗病史.
由此可以证实,保险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了询问义务,但马某和刘某未能如实告知,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出具的基因检测费并非属于医疗费,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且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门诊票据为出院30日后形成的门诊票据,该票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上述票据费用.
一审中,法院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 09-19 05:30 ↓ 18
...常山县法院院长舒燕华说,今年以来,他们围绕服务中心大局、推进现代化法院建设等目标创新施策,全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全面提升审执质效,通过一站式解纷、全方位松绑、点对点服务等方式暖企、护企、爱企,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苏小青眼中的高效服务,来自今年的一次创新.
今年3月,常山县法院在开发区挂牌设立民营经济司法服务保障中心,为企业开通“立审执破”全流程涉企纠纷“绿色通道”,提供多元调解、风险诊断、法律咨询等12项司法服务,大大缩短企业办事时间,帮助企业节省了诉讼成本.
建设高效解纷服务平台,常山还有很多探索.
在城区,有24小时“不打烊”的“共享法庭”U呼我应数字化指挥中心;在每个镇街、村社、一些商业协会乃至省外,有了“共享法庭”,通过“一屏、一网”就能搞定绝大多数矛盾纠纷.
和苏小青一样,对常山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感受明显的,还有前不久刚完成案件货.. 06-07 16:00 ↓ 17 ..Ufq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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