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3-26 03:50 .. 向附近居民开展反洗钱、防电诈、绿色金融、存款保险等各类金融知识宣传主题活动,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走深走实,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淮南分行“服务心贴心消保伴您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淮南寿县支行组织宣传服务小分队到辖内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通过主动向过往居民发放宣传折页、提供咨询答疑服务,向当地群众居民宣传介绍绿色金融、反洗钱、存款保险等金融知识,获得附近村民的一致好评。
宣城分行“远离洗钱陷阱加强自我保护”宣城广德支行组织人员到新杭镇流洞社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宣传”主题党日活动,对周边居民及商户进行反洗钱、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金融知识宣传。
也有网点在门口设置宣传台,志愿者团队向过往群众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详细介绍人民币票面防伪特征、发现假币的处置方式等,受到现场群众高度赞扬。
马鞍山分行“抵制 .. UfqiNews ↓
1
... 02-27 01:14 , 2146 , 201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财经/金融法眼, 2021-02-25. 原标题为“老人在工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 银行被判赔偿7万元”.
]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诉工行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62岁的王某曾在工行某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工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仅赎回约8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该案会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列举了三点理由.
基金产品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法眼》 ... 老人在银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被判赔偿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财经/金融法眼, 2021-02-25. 原标题为“老人在工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 银行被判赔偿7万元”.
]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诉工行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62岁的王某曾在工行某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工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仅赎回约8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该案会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列举了三点理由.
基金产品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法眼》 ... 老人在银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被判赔偿 ⟶
... 12-23 03:42 , 6692 , 163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财经/中国消费者报, 2022-12-2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什么条件都是我说了算”……
在房地产市场,不少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 “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损.
为此,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县消保委曝光了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王条款”,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购房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最好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条款一:商品房所在的楼宇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条款二: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 中国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大霸王条款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财经/中国消费者报, 2022-12-2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什么条件都是我说了算”……
在房地产市场,不少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 “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损.
为此,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县消保委曝光了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王条款”,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购房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最好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条款一:商品房所在的楼宇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条款二: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 中国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大霸王条款 ⟶
本页Url
🤖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