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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20:20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介绍,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特殊性质,盲盒商品已线上“拆封”。
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2018年建院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23792件,其中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通过梳理案件发现,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对于 .. UfqiNews ↓ 2
... 04-10 10:28 , 2595 , 180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1-04-10.]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1年)4月1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1-04-10.]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1年)4月1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04-10 10:39 , 2596 , 174 ..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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