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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20:00 .. 今年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为主题,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旨在进一步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营造全民共筑安全屏障的浓厚氛围,以新安全格局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网络安全作为此次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省委网信办组织有关网络安全企业积极参与教育日活动,精心布置展区,对网络安全最新法规知识向群众进行了普及宣传。
通过现场宣讲、摆放宣传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将网络安全法规知识送到广大群众身边,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与一切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营造了浓厚的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氛围。
此次全省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丰富、参与面广、效果良好,吸引了大批群众积极参与,获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下一步,省委网信办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形式更加新颖、内容更加丰富的宣 .. UfqiNews ↓ 0
... 09-02 03:40 , 3145 , 161 ..
1978年以来,吸收录用干部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相连,依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概括为:转干、录干和聘干.
这三种政策出台的时间不同,内容和对象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出台的是转干,197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
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 政治社会领导体系调查《中县干部》-13:公务员政治录用-2 ⟶
1978年以来,吸收录用干部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相连,依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概括为:转干、录干和聘干.
这三种政策出台的时间不同,内容和对象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出台的是转干,197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
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 政治社会领导体系调查《中县干部》-13:公务员政治录用-2 ⟶
... 02-20 15:31 , 2065 , 150 ..
第三章 处 置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 ...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 ⟶
第三章 处 置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 ...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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